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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存折炒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142号颁布时间:1999-11-25

     1999年11月25日 证监机构字[1999]142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 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目前,部分证券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法》规定,擅自与商业银行联合开办“存折 炒股”业务,致使商业银行的储蓄网点大量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符合银行、证券分 业经营、分业管理、分别设立的原则,隐藏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必须予以纠正,坚决 清理。现就清理“存折炒股”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存折炒股”是指商业银行的储户以活期存款帐户作为证券买卖保证金帐户和清 算帐户,以银行的电话银行系统作为股票交易委托系统,通过证券营业部的席位进入 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业务。清理“存折炒股”业务的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证券经营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代办投资者开立证券资金帐户的行为;   (二)以商业银行的电话银行系统作为股票交易委托系统的行为;   (三)以商业银行的活期储蓄帐户作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的行为。   二、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要注意防范证券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要贯彻“谁开设,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   (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任何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再开办“存折炒股”业务。   三、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各派出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存折炒股”业务情况 进行调查,并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方案,经逐家审批后执行;   (二)全部清理工作必须在2000年6月3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结束后,有关派出机构 须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告证监会。   (三)对清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审慎地加以解决,切实防范市场风险,遇有重 大问题,及时报告证监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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