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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68号颁布时间:1999-07-27

     1999年7月27日 证监机构字[1999]6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期货 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证券法》、《公司法》 的规定,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 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申请咨询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   1.已成立的和拟设立的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含专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兼营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2.证券经营机构。   (二)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包括:   1.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   2.证券经营机构研究部门的咨询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五)款规定;   2.符合《细则》第四至七条规定;   3.满足《公司法》对股东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近三年,法人股东无重 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累计亏损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未决诉讼标的不 得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二)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书。   三、审批原则   证监会将依据《办法》、《细则》规定的条件以及证券市场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的需求状况,审批新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   对满足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和专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优先考虑授予其从业资 格:   1.资本规模较大;   2.咨询研究力量较强或拥有较多获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3.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较好;   4.服务质量及服务层次较高;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6.近一年未受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   对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果其所在机构获得了从业资格,证监会原则上将授予 其执业资格:如果其所在机构未获得从业资格,该人员可以在受聘于一家有从业资格 的机构后,另行申报执业资格。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公司申请   1.设立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申请从业资格,需首先在拟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然后向拟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2.已成立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业资格及为其咨询人员申请执业资格,可以 向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   1.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 证监会;   2.证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三)批准、验收及证书发放   1.符合设立条件的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证监会发给批准设立文件;该机构 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设立工作,并由所在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 验收,逾期未完成设立工作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验收合格的机 构,向证监会申领从业资格证书,并持批准设立文件和从业资格证书到拟注册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之后,报证监会及其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备案。   2.符合从业资格审批条件的已成立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证监会发给从业资格 证书;该机构应持从业资格证书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 证监会及其所在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符合执业资格审批条件的人员,由证监会发给执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到另一家机构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须由原任职机 构及现任职机构向所在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监会报告备案;到新机构不再继续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其执业资格自离开原机构之日起自动失效,其资格证书应 交回证监会。   (四)公告   审批通过的机构应将获得从业资格的情况和获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名单在证监会指 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该机构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申请与审批工作自1999年8月1日开始。   (二)咨询人员申请执业资格,应由所在机构统一向辖区内证监会派出机构代办。   (三)新设机构在设立期间,不得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名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 务。   (四)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须提供今年进行的验资报告,证券经营机构提供最新 验资报告即可。   (五)各派出机构在对申报机构进行初审时,除审核其申报材料外,还应进行现场 核查,同时对负责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面试,并将有关情况写入初审意见。   (六)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在三年 内不受理其业务资格的申请;已取得业务资格的,将撤销其资格;对为申请人员出具 虚假证明的机构,证监会将保留追究的权力。   各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依照有关标准做好初审工作,对违 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证监会。 附件:一、申请材料的格式和内容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及其咨询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略)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新增咨询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略) 附件一:申请材料的格式和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格式   1.纸张   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申报,并采用幅面为245 ×315毫米规格的硬皮夹子装订。   2.封面   (1)标有"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报送材料"字样;   (2)申请机构名称;   (3)申报时间;   (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批准时间;   (5)中国证监会批准时间。   3.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副本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保留,正本由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转报中国证监会。   (二)申报材料内容   第一章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初审批准文件   1-1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 业资格以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资格的初审文件   1-2新设机构完成设立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机构的验收报告   第二章 咨询机构的申请文件   (一)已成立机构应报送:   2A-1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报告   2A-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及其咨询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或者证券投资咨询 机构新增咨询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附软盘--EXCEL格式)   2A-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A-4公司章程   2A-5内部管理制度   2A-6业务场所租凭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2A-7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2A-8由申请机构出具的本机构股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的证明   2A-9申请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报告   2A-10五篇代表申请机构业务水平的咨询报告、研究成果   2A-11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二)新设机构应报送:   2B-1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报告   2B-2设立可行性报告   2B-3设立方案   2B-4设立负责人名单及其简历   2B-5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协议   2B-6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2B-7公司章程(草案)   2B-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B-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及其咨询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附软盘--EXCEL格 式)   2B-10内部管理制度   2B-11拟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拟执业咨询人员名单、简历及从业资格证书   2B-12业务场所租凭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2B-13由申请机构出具的股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的证明   2B-14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机构设立完毕后,还应报送以下文件:   2B-15开业申请报告   2B-16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2B-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章咨询人员申请执业资格的申请材料   3-1所在机构代理申请执业资格的报告   3-2专职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与受聘机构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   2.由受聘机构代办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凭证之一   3-3三张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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