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上字[1997]39号颁布时间:1997-06-24
1997年6月24日 证监上字[1997]39号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于1997
年8月31日前编制、 报送并公布中期报告。为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1997年度中期报告
的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应当依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
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字[1996]72号)的要求进行编制,同时还应
遵守以下要求:
一、 上市公司应对照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5月21日联合发
布的《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在中期报告的重大事件说明中,
对公司自查情况进行必要陈述。
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中期报告应当审计:
(一)连续两年亏损的;
(二)公司在1997年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
(三)拟定中期分红(派发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公积金转股方案,并将在下半年实
施的;
(四)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确认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三、对于前一次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运用项目,如在1997年上半年内完成或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在中期报告中将项目进
度、效益等情况予以说明;未达到所承诺的进度的,应当解释原因;资金用途改变的,
应当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尚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去向。
四、 1996年度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低于盈利预测数20%的1996年新上市公司, 及
1996年度亏损的公司,应当说明公司上半年采取的措施和进展情况。
五、上市公司如有中期分红,应在中期报告中单独列项披露,披露时参照中国证
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的要求执行。
六、若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则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
七、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全体董事应保证中期报告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对财务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对于尚无先例的会计处理,应当请示财政部会计主管部门;对于尚无先例的公司操作
事宜,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事
先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挂
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遵从本通知的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做好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工作,应
配合证券交易所进行事后审查工作,并及时完成中国证监会交办的相关调查事宜。
证券交易所应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能,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制度,集中力量做好
1997年度中期报告的事后审查工作;报告期结束后,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对中期报告不规范的公司进行公开处理;对于涉嫌违反证券法规的,应当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