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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证监上字[1996]33号颁布时间:1996-12-21

     1996年12月21日 证监上字[1996]33号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我会 制定了《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维护投资者利益,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负责组织 实施。 第四条 对上市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信息披露的有关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披露是 否及时。 (二)公司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使用;若筹集资 金的使用项目发生变更,是否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公司是否 就募集资金使用的变动情况及时向股东进行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股东大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 议及表决情况;少数股东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五)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情况,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和法定 义务的履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董事会对重大投资决策的讨论记录等。 (六)公司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表决程 序,监事职责的履行情况等。 (七)公司总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行使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总经 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 事会的决议情况以及对公司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情况等。 (八)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设置、秘书的职权范围及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组织 与协调等情况。 (九)中国证监会认为其它应予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检查工作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需要,抽调、聘请地方证管部门和执业水平较高、声誉较好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组成检查小 组,由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具体检查工作。 第六条 检查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时, 被检查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 绝检查;接受检查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 第七条 检查人员检查上市公司时, 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 像、照相和复制。 第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和中国证监会开具的证明。 第九条 被检查公司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检查人员提供的文件主要有: (一)公司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它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监事 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以及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和其它有关管理制度文件; (三)反映公司重大投资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 (五)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检查结果未公布前,检查人员及被检查公司均不得透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 息。 第十一条 被检查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决定,检查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检查时间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并通知被检查的公司。 第十三条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上市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超出中国证 监会处罚范围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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