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1999〕20号颁布时间:1999-12-21
1999年12月21日 证监期货字〔1999〕2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管理办
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1999〕43号),进一步规范期货
经纪行业,我会将根据从严掌握的原则开展营业部的审批工作。请你们接到本通
知后,按下述要求组织好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一、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必须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
四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在最近1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重大未决诉讼或纠纷;
(二)有符合要求的经理人员和3名以上其他从业人员;
(三)公司对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保证金管理制
度、风险控制制度等);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需征得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同
意,并提交设立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同意
后,报我会复审。
三、设立申请经批准后,开始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并经验收后,向营业部所
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下列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
(二)申报材料的目录清单;
(三)公司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决议;
(五)经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前一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
(六)营业部经理简历及个人证明材料;
(七)营业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八)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九)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期货经纪公司对营业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
(十一)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经批准的营业部,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和运作:
(一)营业部资金的调拨权和客户的风险控制权集中在公司总部,不得赋予
营业部独立结算和资金调拨的权力;
(二)营业部的交易通过公司的席位和帐户进行(不限制拥有多个席位的公
司为营业部设置专门的席位),交易所对公司实行统一结算;
(三)营业部应建立内部核算制度,原则上只留存一定比例的备付资金,日
常费用开支实行报帐制。
附件:《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