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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93)财国债字第011号颁布时间:1993-03-16

     1993年3月16日 (93)财国债字第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1993年国库券已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现将《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 事项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   经国务院决定,1993年国库券于3月1日开始发行, 4月30日结束。现就发行 工作中若干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方式   1.在1992年全面试行承购包销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行和完善 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鉴于今年的市场形势,为了圆满完成发行任务,各地可根 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承购包销、代理销售、有组织地预约登记等多样化并 举、有利于促销的发行方式,积极促进公民个人、各金融机构、基金会组织、企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广泛购买。   2.承购包销。财政部委托各级财政部门代表财政部,同各专业银行、国债服 务部、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机构签订合同,组织承购包销。承销单位 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比例足额缴款。   3.代理销售。由各级财政部门同代销单位协商代销数量,签订代销意向书, 销售剩余允许退券。   4.组织认购。强调自愿认购和方便购买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单位财 会人员,以有偿服务方式,采取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方便群众的手段,组织单 位职工自愿购买,统一缴款。   5.对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配的五年期国库券任务,属于 派购性质,必须按期完成。   6.其他有利于促销的多样化发行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审定实施,报财政部国债司备案。   二、券面的调运和领取    1.人民银行负责调运的国库券,调运到位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领出。调 运及券面领取办法比照(91)财国债字第8号文规定办理;   2.承销及代销单位券面领取办法,各地区可参照(92)财国债字第 8号文自 行制定。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承购包销单位按所签合同规定交款。   2.代销国库券采取按日划款的办法。代销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国 库券发行款全数划至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3.单位组织认购代职工交款时,应填制“1993年国库券单位组织认购缴款书” (表式一)并持现金或转帐支票到当地财政部门集中办理,财政部门全部经办有 困难的,可委托一家专业银行代为办理。“两金”管理机构购买五年期国库券由 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4.各级财政部门经办1993年国库券发行业务,应在当地银行开设“待缴国库 券款专户”(以下简称“待缴户”),并按三年期、五年期分别设立帐户核算。 承销、代销及单位组织认购代职工缴纳的国库券发行款一律汇入该专户。各级财 政部门对收到的国库券发行款经核对无误后,承购包销款项应在发行结束后一次 上划;代销款项应于次日全数上划。通过人民银行领券的,划入当地人民银行; 通过财政系统领券的,采取电汇方式划入上级财政部门“待缴户”,逐级上划财 政部国债司,缴入中央总金库。三年期、五年期国库券应分别填制汇款单并在 “用途栏”注明“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款”或“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发行 款”字样。国债司“待缴户”户名、帐号如下:   户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会计处   帐号:0215001   5.各级人民银行对经收的国库券款项,以“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核算, 并按三年期、五年期分别设立帐户,按日将收到国库券款项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 行,缴入中央总金库。   6.发行期终了缴款结束后,各级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应在 1个月内将帐务结 清,同时填制“1993年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表式二)分别逐级汇总上报 人民银行总行及财政部。剩余券面按原领券渠道交回,通过银行系统领券、划 款部分,剩余券面层层上交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待财政部发出销毁通知后,就地销毁。销毁办法比照(89)财国债字第96号文 件《财政部门已兑付国债券销毁办法》规定办理。     四、发行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1.1993年国库券发行费和推销劳务费为发行额的 4‰,拨付办法是在发行期 内按任务数的一定比例预拨,发行结束后清算。各级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的发行 费用,待发行结束帐务结清后再行下拨。   2.人民银行系统的发行费,以全国实际发行额的 53.4%为基数,按0.3‰的 比例,拨付人民银行总行。总行根据本系统债券调运和上划数额,逐级下拨。其 分配比例是:总行、省分行各0.05‰;计划单列市及地(市)分行、县支行各 0.1‰。   3.各级财政部门及承销、代销单位的发行劳务费用,由财政部按照实际发行 额的3.7‰(其中由银行调券的计划单列市3.65‰)层层下拨予以支付。其分配 比例除各级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0.05‰;地(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县财政局各 0.1‰的比例执行不得超过外,其余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不同的发行方式,坚持 有利促销的原则,在总额度内灵活掌握。   五、报告制度   发行期内,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月 8日前将上月国库券的发行交款情况汇总 填制“1993年国库券交款情况电月报”(表式三)逐级上报。交款合计应与 “待缴国库券款专户”上划款项核对一致。发行终了帐务结清后,应加报一份 “电月报”,并注明“收尾”字样。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附表:一、1993年国库券单位组织认购缴款书(略)      二、1993年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略)      三、1993年国库券交款情况电月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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