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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兑付工作的通知

(94)财国债字第11号颁布时间:1994-05-07

     1994年5月7日 (94)财国债字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关于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财政部已于今年1月3 日发出〔94〕财国债字第 1号通知,下达了《1981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 还本付息办法》。鉴于目前进度不快,特再联合通知如下:   1.此次对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提前偿付本息,是缓解单位资金 紧张的特殊措施,请各地财政、银行部门按〔94〕财国债字第 1号通知中的七条 规定,抓紧办理。   2.1982—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当时是由银行开出收款单办理的、请 各级经办银行根据收款单存根,逐一通知购券单位,按时领取本息。   3.1981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是凭券领取本息的,因此,请各级财政、银行 部门广设网点办理兑付,或组织力量上门服务。      4.鉴于1981年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持券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出现 了国库券收款单所有权转移、经办银行丢失存根联等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1)企事业单位持有的国库券收款单的所有权变更后,应由收款单的最终持 有者向银行出具原持券单位转让或抵押时的书面材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经 办银行可予以办理。   (2)对于少数确因企业破产倒闭用以归还个人欠款的单位国库券收款单,应 由持券人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及身份证,由经办银行严格审查后, 可付给现金。   (3)对于经办银行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收款单存根联的,经办行应根据 有关规定核准帐务后,可由持券单位持国库券收款单以及单位购买国库券时的交 款凭证,到原签发银行办理兑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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