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三)
颁布时间:1998-12-28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六十一条 城市商业银行成本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存放资金)
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包括对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分档次
提取的应付利息及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城市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及同业之间资金
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城市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四)手续费支出。指城市商业银行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其中:城市商业银行支付给代办储蓄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储蓄存款年平
均余额的8‰控制使用。
代办储蓄手续费=每月月末储蓄余额之和÷12×8‰
(五)业务宣传费。指城市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
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5‰以内掌握使用。
(六)业务招待费。指城市商业银行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
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扣除金融往来利息收入)的5‰以内控制
使用。
(七)金银买卖损失。指城市商业银行发生金银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
与帐面原值的差额。
(八)汇兑损失。指城市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经营外汇业务发生的损失。
(九)各种准备金。城市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包括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
1.呆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质
押物的抵押贷款)的1%按原币实行差额提取。
当年呆帐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呆帐准备金上年末余额
核销的贷款呆帐应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增加呆帐准备金,由此
使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超过年初贷款余额1%的部分,当年不必冲回超额部分。
2.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可按年初应收帐款余额的5‰按原币实行差额
提取。
城市商业银行的应收帐款包括应收利息、应收租赁收入。
坏帐准备金仅限于核销应计入损益的应收帐款。
城市商业银行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遣产清
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两年仍
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当年坏帐准备金余额部分,计入当期损
益;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帐损失,增加坏帐准备金。对核销的坏帐损失,列入表
外核算,保留追索权。
(十)业务及管理费用。包括电子设备运转费、研究开发费、钞币运送费、
安全防范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
职工工资、奖金、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
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
元形资产摊销(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取暖费、审
计费、出纳费、技术转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待
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费用等。
1.电子设备运转费:指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等
所开支的费用。
2.钞币运送费:指为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运输费、包装费、自备运
钞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押钞币人员的差旅费等。
3.安全防范费:指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
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人员工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卫
费用。
4.邮电费:指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初装费、
手机入网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按规定收取的邮
电费收入冲减邮电费支出。
5.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
费支出。
6.外事费: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因业务需要出国和涉外人员的有关费
用。
7.印刷费:指印制各种帐表、凭证、资料费、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及业
务用品费开支。出售凭证收入冲减费用。
8.公杂费:指汽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购买
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项的费用。
9.职工工资:指按规定发给在职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
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
10.奖金:指按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5%的比例,报经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据实列支的奖金。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商
业银行因情况特殊确需提高奖金列支比例的,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但最
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亏损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列支奖金。
11.差旅费:指职工因公差和调干(包括家属)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及飞
机的费用、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补贴、以及职工按规定探亲和经批
准到外地就医的车船费、市内出差的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由城市商业银行参照
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12.水电费:指经营业务用水、用电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用。
13.租赁费:指因经营业务需要以经营性方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电
子设备、汽车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城市商业银行当期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标
准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根据该项租入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率和财务管
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并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
如因经营业务确需超过最高限额的,必须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城市商业
银行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属于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
支其租赁费。
14.职工福利费: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方面的开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职工教育经费: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
方面的开支。
16.职工工会经费: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拔交工会使用。
17.税金:指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
印花税等。
18.修理费:指修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19.会议费:指召开各种会议开支的文具、纸张、印刷材料、报刊、会场
租金、市内交通费及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等的开支。
20.诉讼费:指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种(项)费用。
21.公证费:指因签订经济合同而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所支付的费用。
22.无形资产摊销:指购入或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期限和标
准摊入本期成本的部分。
23.递延资产摊销:指递延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摊入本
期成本的部分。
24.取暖费:指在规定的取暖地区,营业用房及办公用房取暖所需的燃料
费、以及用于购置和修理取暖用具、季节性临时锅炉工工资、节能措施等方面的
开支。
25.审计费:指按国家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
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26.咨询费:指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27.绿化费:指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支出。
28.董事会费:指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
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29.财产保险费:指因财产保险向保险人所支付的费用。
30.劳动保险费: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
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葬丧补助费、抚恤费、
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城市商业银行按规
定提取的养老统筹基金、离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基金。
31.出纳费:指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出纳业务费用。
32.研究开发费:指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等而发生的费用。
(十一)上缴管理费。指城市商业银行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管理费。
(十二)其他支出。不属于上述项目的其他营业支出。
第六十二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业务招待费、
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六十三条 城市商业银行需要待摊的费用,由城市商业银行根据权责发生
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不得超过1
年。
第六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
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
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六十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要以月(季)为成本计算期,同一
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八章 营业收入
第六十七条 城市商业银行营业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收入。指城市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贷款期
限及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
下收入按下列原则确认:
1.特定贷款、呆帐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 2.
贷款本金逾期半年或贷款本金尚未逾期,但半年未收到利息的贷款,其应收利息
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3.贴现票据到期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
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4.各项贷款按规定计息后,由于借款人存款帐户不足,发生的表内外应收
未收利息,均应按借款人原执行贷款利率计算复利,转入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核算;
5.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城市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国务院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
和免息;
6.对低息和贴息贷款等优惠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实行谁
批准、谁补贴的办法。计息时要向借款单位全额收息,贴息部分由批准单位直接
向借款单位补贴。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中央银行往来资金
等发生的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
(三)手续费收入。指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
代理发行各种类债券、股票、代办保险等项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
(四)汇兑收益。指城市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经营外汇业务发生的收益。
(五)补贴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
(六)其他营业收入。包括:租赁收入、追偿款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
询收入、担保收入、金银买卖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
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予以确认。
第九章 投资收益与营业外收支
第六十八条 投资收益是城市商业银行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利
润和利息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高于实际投
资数额或帐面净值的差额。投资收益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城市商业银行购入的短期债券,均按实际取得收益的时间,确认投资
收益。
(二)城市商业银行购入的长期债券,除国债、金融债券按实际取得收益的
时间,确认投资收益外,其他债券均按债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提应收利息,分
期计入投资收益。
(三)城市商业银行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
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增加或冲减投资收益。
第六十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
算而收回投资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本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罚
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 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
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七十一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包括:
(一)固定资产净损失。指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和出售而发生的净损
失。
(二)出纳短款。
(三)院校经费支出。指各类干部院校、培训中心以及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支
出。
(四)非常损失。指因发生各种自然灾害、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各项资产净
损失、以及信用透支损失。
(五)违约和赔偿支出。指企业违反合同、协议或结算纪律等所发生的支出。
(六)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指用于救灾、慈善、残疾人福利事业等方面的
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
(七)待清算税后利润支出。指城市商业银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延期缴纳
各项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各种检查中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少交或迟交中央银
行准备金的各项加息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在税后列支的各项支出。
(八)其他营业外支出。
第七十二条 营业外收支在实际收付款项时予以确认。
第七十三条 各项营业外收支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核实、据实列
帐,加强管理。要划清营业外支出与成本支出以及营业外支出与利润分配的界限,
严禁相互挤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