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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付汇备案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112号颁布时间:2004-11-09

     2004年11月9日 汇发[2004]1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进口付汇核销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对“贸易进口付汇核 销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将监管系统的《进口付汇 备案表》号码段位由6位升至8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升级版的“监管系统”可实现6位和8位编号《进口付汇备案表》的数据录 入。外汇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将6位编号《进口付汇备案表》使用完 毕后,可以启用8位编号的新版《进口付汇备案表》(西安西钞印刷有限公司印制)。    二、对需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的付汇业务,由于银行端的“国际收支申报 系统”未作同步升级,因此,银行在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录入《贸易进口付汇 核销单(代申报单)》电子数据时,对8位编号的新版《进口付汇备案表》,编号栏 内一律录入“666666”。同时,银行须将纸质《进口付汇备案表》附在对应的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后,并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纸质核销单证。    三、外汇局须将纸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及《进口付汇备案 表》与相应的电子数据进行逐笔核对。对《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电子 数据中备案表编号为“666666”的,须将其修改为实际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编号。    四、外汇局在录入8位编号的新版《进口付汇备案表》时,须将编号完整录入, 首位数字为“0”的,须录入“0”。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 《通知》规定执行。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 指定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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