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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欧元对人民币市场交易中间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32号颁布时间:2002-03-21

     2002年3月21日 汇发[2002]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的发展,我局已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2002年4月1日起 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设欧元对人民币之间的交易,并从4月2日起每日公布上一工作 日欧元对人民币的市场交易中间价。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欧元对人民币的现汇买入、 卖出价可在公布的交易中间汇价上下1%的幅度内浮动,若遇特殊情况需突破1%时, 须及时报我局及当地分局备案,欧元的现钞价格仍维持现行规定不变,即现钞买入价 不得超出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2.5%,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同。   请各分局负责将此文转发给辖内各分支局及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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