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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颁布时间:2003-12-10

     2003年12月10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 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 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 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 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 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 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 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 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 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 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 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 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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