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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83号颁布时间:2002-09-09

     2002年9月9日 银发[2002]2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 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 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就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制定美元挂牌汇价时,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的现汇买卖价均不得超过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交易中间价上下0.17%,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 的0.75%,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等。   二、在制定挂牌汇价时,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的港币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 买卖中间价的0.75%,欧元和日元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1%, 上述货币的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等;现汇买卖价差仍执行原有规定不变。其他 币种的钞汇价幅度,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的挂牌汇价,可在上述确定的范围内适当浮动,也可根据不 同地区的市场情况,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有所差别,为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优质 服务。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可在黑龙江、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边 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兑边贸国货币的汇价,其买卖价差可自行确定,收兑的外币自行消 化。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下辖支局、各 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请各银行于每日9:00前将所挂外汇牌价报国家外汇管 理局备案。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联系电话:(010)6840216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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