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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00-08-24

     2000年8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 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条 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第三条 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 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 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入学通知书或 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第五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 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 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六条 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 第七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九条 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 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 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 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贴 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 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 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 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十三条 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改进服务,加强对助学贷 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学贷款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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