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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颁布时间:2002-04-26

     2002年4月26日 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 (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建设厅(局):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 社会负担。为加快这项改革的步伐,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提 出以下意见。   一、总结试点经验,加快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1995年以来,一些“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部分地区根据国家经贸委、 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卫生部、原劳动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 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的精神,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进展很不平衡。随 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将给国有 企业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为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平等条件的任务愈加紧迫。 各地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失 时机地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逐步将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 型机构以及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相分离,切实减轻企业办社 会的负担。   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要坚持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经济发达地 区的大中城市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在 二至三年内从企业中分离;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和工业、交通、建筑等独立工 矿区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在三至五年 内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少数处于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的地方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的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企业办社会机构的 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   分离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要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的有关精神,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基础教育发展、 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1.企业管理中小学校的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移交时,学校的资产整体无偿划 拨;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学校土地、校舍、设施;要确保教育资源 不流失。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教师参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的编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 制比例划转。   2.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企业分离自办普通中小学校所需经费,保障分离工作 顺利进行。分离办学后的办学经费可采取企业与财政共同分担、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 以企业在分离前所负担的办学经费作为基数,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经 费负担比例,在三至五年的过渡期内,企业负担的经费比例逐年递减,过渡期后由地 方财政全额承担。   3.学校移交地方政府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等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计 划地进行,要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降低 教育质量,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要予以保证。   4.对少数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企业暂不能分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部分), 可通过适当返还教育费附加或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等办法予以扶持,保证 企业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除政府接收外,还可通过办学体制的改革试验探索多 种模式的分离办法。这类学校应允许其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 持。   三、分离企业自办医院   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要遵循《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原则,并 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主要采取以下分离方式:   1.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既可从企业分离出来实行产业化经 营,也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移交,将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 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当地政府接收有困难的,企业可单独或与其他 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建独立的法人单位。   2.凡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自办医院,可以停办或撤院改建成为 企业内设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   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医院自负盈亏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 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四、分离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型机构   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机构要尽快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 务,由单纯为企业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 经营方式,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分离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企业要规范运作。分离后成立的子企业应尽可能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母企业要按 照出资比例,依法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度,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母企业可以与分离后具备法人地位的子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子企 业重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与母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母子企业协商解决。   有条件的企业要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实现住房分配货 币化、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企业可将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改建为独立从事住房 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等业务的经济实体。   五、配套措施   各地可针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 保障分离工作顺利实施,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对分离处置的企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与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商,可将原来对职工的福利性补 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福利货币化、工资化,其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列入 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企业分离到社会的学校、医疗等机构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 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逐步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 务社会化。对分离过程中出现的富余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 题,积极做好富余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请各地结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 业办社会负担,对当地的教育和卫生等资源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 布局规划,进行调整优化、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六、进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试点   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试点企业名单 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确定,试点方案由试点企业商当地政府后提出,按程序 由中央直管企业与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报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批准后实施。所需 经费参照地方企业的办法解决,中央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中央企业所办中小学分离前,各地要适当加大教育费附加的返还比例,以保证基 础教育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对于破产及濒临破产的中央企业所办中小学 校,地方政府应克服困难优先予以接收。   七、组织实施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地要加强对分离企业 办社会工作的领导,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和配套措施;要实行责任制度,落实目标责任;企业也要紧紧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 如快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步伐,要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注意营造 良好的改革氛围,促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目标的顺利实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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