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347号颁布时间:2003-06-13

     2003年6月13日 发改办价格[2003]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了进一步研究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水平,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高等 教育收费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3年起在全国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 作,并逐步建立高校教育成本调查审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审核的范围    全国共选择158所高等学校进行调查审核(详见附件1),其中1/3是中央 部门(单位)管理高校,2/3是地方管理高校。按照属地原则,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分别负责组织开展对位于本地的高校调查审核工作。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审核的主要原则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高校的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等(详见附件2),具体 包括: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系(院)、专业数,学生总人数及其结构,教职工总人 数及其结构,固定资产总额及其结构等。    2.学校收人情况。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及其结构、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 结构、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基建拨款等。    3.学校支出情况。包括教职工工资总额及其结构、福利费、助学金、公务费、 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基建支出及其结构等。    (二)审核的主要原则    1.学校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数据错误、 虚假、遗漏现象。    2.学校各项收入、支出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 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规章要求及国家 相关规定。    3.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规定,重点审核公务费、业务费、 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2003年调查审核的主要内容是2000年、2001年和2002年3年各 高校的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等。    调查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审核的基本方法、2001年与2002年支出科目 对照详见附件3。    三、调查审核的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中旬-6月底)。各省(区、市)成立调查审核工作组, 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印送“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表”(只印送附件2 中的表一、表二和表三,表四不印送学校)。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调查阶段(7月初-7月底)。组织各高校认真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和财务 报表填写调查表,提供学校自行出台的工资、公务费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定。 调查表和文字材料经校方签章认可,一并上报。可以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方式, 即先选取1所高校开展调查审核,落实工作方案,积累工作经验,然后在各高校推开, 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三)审核阶段(8月初-8月底)。审核学校上报的调查表和文字材料,到学 校认真查阅有关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明细账、原始凭证等资料,实地了解核实情况, 纠正数据错报漏报问题。审核结果(附件2中的表四)要及时向校方通报。    (四)汇总上报阶段(9月初-9月底)。整理、汇总调查审核数据资料,起草 调查审核报告。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表(附件2)及调查审核报告于 10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同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 教育部(财务司)。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省(区、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高校 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安排。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与财 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成立调查审核工作组。各部门要通力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行 动。    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周详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 调查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尤其是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制度,保证调查数据的准 确性和工作质量。    联系人、电话、通信地址及电子信箱: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成钢,010-68501742,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邮编100824,gjjW0069@mx.cei.gov.cn(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表、 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可到网上公用邮箱gjjwnbc@263.net下载,密码nbcl0000)   财政部综合司,王清剑,010-68551418,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编 l00820   教育部财务司,刘景,010-66096569,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 100816,zonghechu@moe.edu.cn 附件:1.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学校名单(略)    2.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表(略) 附件3:全国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表一:学校基本情况”    一、“211工程本科“,指进入国家21世纪重点建设的100所高等学校之 列的高校。    二、“系(院)数”,指高等学校下设的系或学院的数量;“专业数”,指高等 学校所设置专业的总数。    三、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包括博士生、硕士生、 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科生、成人教育生(函授和夜大等)、网络教育生、自 考助学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来华留学生等各类学生。注意:在校本科生攻读第 二学士学位的,不作为第二学士学位生,避免重复计算。    四、单位定编人数,指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在人事部门备案,人事关系和档案均 在学校的工作人贝。    五、教职工总数,指高等学校内从事教学、科研、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 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外籍教师或专家,临时工,校办产业人员等各类教职工的全 年平均数。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馆管理员、资料室 资料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绘图、摄影、仪器修 理、模型制作专业技术人员等。    六、助学金,指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 生贷款、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 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 进修生生活费等。其中:专项奖学金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捐赠、赞助等形式设立的专 门用于资助    特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贷学金是指高等学校发放的用于资助困 难学生学习、生活的贷款,不是指学生向银行申请的助学贷款。    七、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 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 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其中:(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 教学科研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图书馆、文体、职工医院、食堂餐厅、大会堂或礼堂 等)、学生宿舍用房等各种房屋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 仪器、仪表设备,机电设备,电子、电脑设备等;(三)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 用家具设备、被服装具、一般文体设备、通讯工具等;(四)图书,指学校图书馆以 及系(院、所)资料室拥有的正式出版的书籍、科学技术资料和电子出版物(电子出 版物的载体是光盘)等。注意:小汽车、客车、货车等各种车辆和交通工具须单独填 列;“文物和陈列品”计入“其他固定资产”内。    “表二:学校收入情况”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高等学校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拨 入或通过上级财政部门转拨的财政预算资金,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所需资金的主要来 源。包括三个部分:    (一)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获得的经常性、专项性教育 事业经费拨款。中央各部属院校要核算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 地方院校核算从上级财政、本级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    (二)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科学研究经费拨款,通常指 纵向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 等。    1.科学事业费拨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专职科研编制和科研机构的人员经费; 二是自选课题经费,即项目资金,如文(理)科博士点经费、“九五”攻关计划等。    2.科技三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研辅助费等。    (三)其他经费拨款,即除教育、科研经费拨款外,高等学校从财政获得的其他 事业经费拨款,包括公费医疗拨款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特殊津贴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包括专项补助与非专项补助。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转拨的教育事业经费, 应作为教育经费拨款,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 收入,包括专项收入和非专项收入。注意:从财政专户核拔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 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计入事业收入。按照国家规定高等学校应当缴入 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应当上缴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 预算外资金,不能列作本单位的事业收入。    (一)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衍费、培养费收入,教学实 验室、计算中心、电教室、图书馆等对外开放收入等。    (二)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科 学文献资料翻译和复制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利用学校的技术、后 勤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教职工为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 的收入。注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企业行业会计制度的校办企业、后勤社会 化的单位(如车队、食堂等)上交学校的纯收入,不应作为经营收入,而作为其他收 入。只有那些从学校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规模较小的经营活动,不便或无 法进行独立核算的,才作为经营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高等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给 高等学校的各项收入。注意:后勤社会化单位、校办产业单位等附属单位归还由学校 垫付的工资、水电费、房租、公积金等不属于附属单位缴款范围。    六、其他收入,指高等学校取得的、不包含在上述各类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如: 对校办企业和工厂、农场、出版社、印刷厂等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对外投资 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七、基建拨款,指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注意:表 二中的“基建拨款”包括国债资金,但不含学校自筹和向银行借贷的基本建设款及其 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表三:学校支出情况”    一、教职工工资,指高等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 补贴、奖金等。    (一)基本工资,指高等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 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二)补助工资,指高等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各项岗位 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    (三)其他工资,指高等学校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之外,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 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其他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    二、教职工福利费,指高等学校按规定标准提取和国家规定允许学校开支的,用 于在职人员各项福利性的费用。包括: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 生子女保健费、公费医疗经费、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因公负伤等住院 治疗以及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不含符合离 休条件的在职人员),职工探亲路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休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 属路费,职工死亡火葬及其费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三、社会保障费,指高等学校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离退休金和其他 开支),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失业 保险、医疗保险等支出。    四、助学金,指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 生贷款、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 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 进修生生活费等。注意:学校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有关规定设立的普通奖学金、 贷学金(如生活贷款等),作为助学金支出的一部分分别计入奖学金、贷学金。以单 位或个人通过捐赠、赞助等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已计入学校收入的也应作为助学 金支出的一部分计入奖学金,未计入学校收入的则不得计入奖学金。按国家政策学生 向银行申请的低息贷款,学校预付利息差额后国家补贴的,不得作为贷学金支出,国 家补贴的利差也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利息差额由学校自负的则将相应的利差作为助学 金支出的一部分计入贷学金中。    五、公务费,指高等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包括办公费, 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调干旅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驻 外机构人员出国回国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和养 路费,牧区办公用车(马)费,会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六、业务费,指高等学校为完成专业业务活动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 值易耗品开支。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开支的教学实验费,生产实习费,资料讲义费,招 生经费,毕业生派遣费,教材编审费,业务资料印刷费,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费、差旅 费、国外生活费补贴,外宾差旅费、招待费等,为进行科学实验购置的工(器)具等 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材料费用以及专业资料印刷、科学考察等研究费用。    七、设备购置费,指高等学校用于购置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度以下, 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交通工具、图书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车辆购置及其附加费, 教学、科研专业设备购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等。    八、修缮费,指高等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固定正常工作而支出 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公共基础设 施及附属设备的维修或大修理费用,公房租金,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 筑物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 程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高等学校用于上述8项以外的必要支出。包括外籍专家经费, 驻外机构聘用外籍人员经费,出国或来我国实习人员生活费,本单位职工教育费,各 种医疗减免费、发给个人的抚恤金、救济费和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费等。    十、业务招待费,指高等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 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财会制度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 入“业务招待费”。    十一、经营支出,指高等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 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注意:学校有经营支出专门财务报表的,根据报表数 据填列;没有专门财务报表的,则从表三一至九项支出中分离出来。    十二、上缴上级支出,指高等学校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注意: 上缴上级单位的资金是学校自有资金,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也不包括 退回的上级补助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    十三、拨付附属单位支出,指高等学校拨给附属单位用于完成事业计划或某项特 定任务的资金。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转拨上级单位拨来的财政补助收入;二是 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款,包括转拨上级补助收入和本单位对 附属单位的事业补助款等。    十四、科研支出,指高等学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使用科研经费拨款、科研事业收 入,为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注意: 学校有科研支出专门财务报表的,根据报表数据填列;没有专门财务报表的,则从表 三一至八项支出中分离出来。科研经费拨款支出单独填列。    “表四: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审核”    表四中第一、三、四项中各指标(“折合标准学生总数”指标除外)均须据实填 列,第二、五项按指标关系进行计算,第六、七项则要在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技指标关 系计算。审核的基本方法是:    一、折合标准学生。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本科、专科、第二学士 学位、在职人员攻读博土和硕士学位、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为1,博士生为3,硕 士生为2,来华留学生为2.5,网络教育生为0.1,夜大、函授、自考等其他学 生均为0.25。    二、教职工人数总量控制和教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比例控制与人员费用支出审 核。表四第六项中各种“人员费用支出”的审核方法是:(一)在职教职工总数不得 突破单位定编人数,如果超编则按超编数、教职工人均人员费用支出水平相应核减支 出,未突破编制不核增支出。(二)标准学生与教学人员人数的合理比例(生师比) 确定为13:1以上,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员数、教学人员的人均人员费 用水平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三)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 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12%-15%(校部党政机构人员编制可按全校事业编制教 职工人数的6%-10%掌握),高于15%则按超比例行政管理人员数、教职工人 均人员费用水平核减支出,低于12%不核增支出。如果超编是由于教学、行政管理 人员过多造成的,则不按(一)项而按(二)、(三)两项要求分别核减;如果超编 不是由于教学、行政管理人员过多造成的,则按(一)项要求核减,以避免重复计算。 另外,学校为校办产业垫付的工资、水电费等所有支出要全部核减;已实现后勤社会 化的学校,后勤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日常公用支出和后勤人员费用支出要全 部核减。    三、教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国家对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的科目性质和具体内容有 统一规定,财政部门规定福利费、工会经费一般是分别按教职工工资基数的3%、 2%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福利费支出要相应核减。学校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 之外发放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提成等其他 工资,按照学校自行出台的有关工资政策据实审核(须附学校有关规定)。    四、离退休人员费用。表四中“离退休人员费用”只包括由学校负担的部分,不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在数量上等 于表三中“离退休人员费用”与表二中“离退休人员拨款”、“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 经费拨款”两项之和的差额。    五、助学金。表四中“助学金”不包括从银行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和以单位或个 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除此两项之外的普通奖学金(按学费收入的一 定比例提取)、物价补助、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其他形式助学金均根据学校的实际 支出审核计入“助学金”。    六、设备购置费。设备具有一次性购置、多年使用的特点,设备购置费采取分年 度摊销的办法。对学校当年发生的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其他设备购置费 分别按实际支出的12.5%、20%、10%和10%计算,即分别按8年、5年、 10年和10年摊销。其中:表四中“科研经费拨款支出”中的“设备购置费”按实 际支出的12.5%计算,“科研经费拨款支出”和“科研费用总支出”要相应进行 调整。    七、业务招待费。财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有严格规定,任何不符合规 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央部门(单位)管理、地 方管理高校的业务招待费分别按当年公务费和业务费两项之和的1%、2%进行总额 控制,超过部分相应核减,未超过不核增。2001年与2002年支出科目对照 2002年高校财务制度调整,部分学校支出科目可能发生变化(详见下表)。为了 保证调查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同时考虑方便学校填报等因素,以2001年支出 科目为参照,将2002年发生变动科目的支出数据按照科目内容和支出性质分别归 集到2001年相应科目下。    涉及的主要科目有:    1.2002年“人员支出”中的“津贴”和“奖金”合并计入“补助工资”科 目,“其他支出”计入“其他工资”科目。    2.2002年“日常公用支出”中的“专用材料费”(不纳入资产管理范围的 专用材料支出)、“专业业务费”(为完成专项业务且支出年初无法细化到日常公用 支出有关科目的开支)、“劳务费”(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培训费” (反映政治学习培训和职工业务培训支出)均计入“业务费”科目。    3.2002年“日常公用支出”中的“物业管理费”(办公用房、高层设备的 物业管理费)、“租赁费”均计入“其他公务费”科目。    4.2002年“日常公用支出”中的“维修费”计入“修缮费”科目。    5.2002年“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的“退职(役)费”、“就业补助 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均计入“福利费”科目,“生活补贴”、 “提租补贴”均计入“补助工资”科目,“购房补贴”计入“其他工资”科目。    6.2002年“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中的“建筑物购建费”、“基础 设施建设费”(反映路、桥等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均计入“基建支出”科目, “大修理费”(反映各类建筑物、设备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大修理费形成已列入固定 资产)、“更新改造费”(为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或生产效能而对其主要组成部分 进行的更新改造支出)均计入“修缮费”。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