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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华中电网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的批复

计办价格[2002]529号颁布时间:2002-04-27

     2002年4月27日 计办价格[2002]529号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中电网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的请示》(华中电财[2002] 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规范华中电网省间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行为,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 配置,保障华中地区社会用电需求和电网安全运行,同意华中电网省间临时(短期) 购售电电价由购售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但不能影响各省的销售电价。   二、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负责组织临时(短期)电力交易,提供输电和调度服 务。临时(短期)电力交易输电费按照不超过每千瓦时2.4分钱的标准由华中公司 与购电方协商确定。   三、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请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在每年年 度将当年临时(短期)电力交易的电量、电价情况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国家电力 公司(财务部)及华中4省物价部门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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