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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节录)

价费字[1992]268号颁布时间:1992-06-11

      1992年6月11日 价费字[1992]268号 劳动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 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 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   四、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按《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 法》(见附件)规定执行。   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收费单位 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 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现将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 仲裁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劳动合同鉴证费   (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劳动法规、劳动政策、对 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和行政监察的措施。劳动合同鉴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 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 换工)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定,并予以证明。   (二)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以下内容:   1.签定劳动合同双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招收职工的规定,特别是签定劳动合同 职工一方是否在十六周岁以上;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当事人双方责任、 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3.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签定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三)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3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1元;续订合同不收 费。   (四)劳动合同鉴证费由招工单位和职工各负担一半;变更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 更合同的一方负担。   收费收入用于劳动合同鉴证方面的证书工本费及档案管理等。   二、劳动争议仲裁费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 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人至9人的,3 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2.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 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 得列人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职工当事人符 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 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 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 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 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 担的数额。   (四)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 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   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由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五)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六)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七)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 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八)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九)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1.仲裁办案 费(有旅差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及其他费用等);2. 文书表册印制费;3.专业设备购置费;4.资料、宣传教育费等。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的管理,专款专 用,节约开支,不准用于劳动部门本身的奖金、福利等开支,要认真执行财务制度,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各地每半年应将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争议仲裁费的收支以及预决算情况,报同 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应报劳动部;劳动 部将收支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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