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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96号颁布时间:1992-04-30

     1992年4月30日 价费字[1992]196号 林业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 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 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按《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附件 一)执行。   二、森林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附件二)执行。   三、绿化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十八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 应当缴纳绿化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绿化费的使用管 理办法按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颁发<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 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89]财工字第231号)的 规定执行。   四、林地补偿费。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占用林地时 间在一年之内的,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制定。   五、林政管理费由地方林业局向销售木材者(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三元收取, 该收费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对本省区内集体林农和地方国营林场生产销售 的木材可参照执行。但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 场,各级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   六、林区管理建设费由林区县、乡政府向销售木材者(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 五至十元收取。但设立乡级财政并从木材经营利润中得到分成的,不应再收取此项费 用。该项收入用于有关林业建设事业。收费范围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   七、证件费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元五角;   (二)木材运输证一元五角;   (三)植物检疫证一元;   (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十元;   (五)种子生产许可证一元五角;   (六)种子经营许可证一元五角。   八、上述各项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 财政专户储存。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 定的收费票据。   十、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 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   一、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濒危物种进出 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按本办法交纳《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 本费和进出口管理费。   二、每校发一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者再出口,一律收 取工本费十元。   三、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总金额(合同额)计收管理费:《濒危野生 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 7%;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6%;其他允许贸易出口的野生动 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5%。其中人工养殖或栽培所获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 成品,按以上收费标准分别递减1%。   四、非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株数或件数计收管理费:《公约》 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二百元; 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一百元;其他允许非贸易 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五十元。   五、对进口、再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暂时免收管理费。   六、对无证或不按证书规定进口、出口或再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 按贸易或非贸易出口最高收费标准的2~5倍补收管理费。 附件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得收 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森检部门)对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产地 检疫或调动检疫时,按照本办法和所附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收取检 疫费。   三、调运检疫: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区的森检 部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 并收取检疫费。森检部门查核直接签发检疫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对违章调出 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收 取托运人3-5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收货单位 (或收货人)3~5倍检疫费。   四、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运往同一地点、 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只需开具一份检疫证书。   五、对邮寄、托运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只收 证书工本费;旅客随身携带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 的,酌情收取检疫费。   六、复检: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对被调入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复检时,确认 合格的,应予放行,不再收取检疫费;不合格的,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应将检疫和 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原检疫证书签发部门,确认不合格者,检疫费由原检疫证书签发部 门支付。   七、产地检疫:对采种基地、良种基地、苗圃、林场以及育苗专业队、专业户, 执行种子和苗木产地检疫后,可待销售时收取检疫费;需要外运时,应根据《产地检 疫记录》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查核,确认合格者换发《植物检疫 证书》,只收取工本费。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国外引进(包括赠送、交换)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 材料,必须填报《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每份收取手续费五角。   九、未列入《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中的其他种类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 林产品,森检部门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协商后,参照表内相应种类的标准收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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