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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3号颁布时间:2003-12-23

     2003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3号   为加强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执法互助,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方便两地贸易往来, 提高载货清单的准确性,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共同制定了统一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 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自2004年1月1日 起在内地、香港同时启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载货清单》作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一次填写,分别 提交两地海关。   二、新版《载货清单》为一式六联,无碳复写。第一、二联交内地海关,第三至 五联交香港海关,第六联为司机留用副本。   三、新版《载货清单》试用过渡期为200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在此 期间内,陆路货运汽车进出境可任意选用新旧两种陆路载货清单。   四、新版《载货清单》使用中如有疑问,可向深圳海关监管处货管科咨询,电话: 0755-84398094。   五、新版《载货清单》样本及填写规范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1: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样本)(略) 附件2:《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   为帮助陆路进出境货运汽车司机和运输公司正确填写《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 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保证新版《载货清单》数据质 量,参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制定本规范。   一、内地载货清单编号   该编号为13位数字的条形码。为便于电子数据的传输及查询,进入内地的货物 应选择清单编号第一位数字为1至4的载货清单(如:1000000000011、 3000000000052),出口到香港的货物应选择清单编号第一位数字为5 至9的载货清单(如:6000000000005、8000000000007)。   二、车牌号码   本栏目分别填写货运车辆的内地和香港车牌号码。   三、进/出境日期   第一、二联的“进/出境”与第三至六联的“出/进境”相对应,应根据货物进 出境的情况删去不适用的部分。以进入内地的货物为例,在第一联上删去“出”字, 则第三至六联的“进”字也同时被删去,表明该车由香港出境到内地,反之亦然。本 栏目填写的进出境日期以午夜0时为界。如车辆跨午夜0时过境,需注明。如在午夜 0时之前向香港海关递单,午夜0时之后向内地海关递单,必须在向内地海关递交的 单证上注明不同的日期。   四、装货地点   本栏目填写本车次装载货物的地点,如:生产工厂、货物包装地、远洋海运转陆 运的码头等。   五、卸货地点   本栏目填写本车次卸载货物的地点,如:工厂、陆运转海运码头等。   六、此联载货清单共---页   本栏目填写每一联的页数,如果其中一联有清单或附页,则需填写该联与清单或 附页的总页数。如:此份载货清单有2页货运清表,则此栏目填写“此联载货清单共 3页”,清单的每一联后面都必须附2页货运清表。   七、项目   一个货柜车载运2种以上的货物时,货物名称必须分别填写。此栏填写阿拉伯数 字,即“1、2…”,按顺序填写。   对加工贸易企业货物,本栏目填写货物在加工手册备案时的序号。   如多票货物拼装同一运输工具,栏目空间不足,按商品的类别和实际成交价格 (或货值)从高至低依次填写前6项,并随附货运清表(装箱明细表或装箱清单), 并需在此联载货清单共---页注明。   八、货物名称及规格   为便于内地与香港海关对进出境商品名称的认可,此栏目必须填写规范的中文商 品名称,禁止使用本地方言填写,同时必须填写货物的规格或型号。商品名称及规格 型号应据实填写,并与商业发票相符。   九、标记及编号   本栏目填写货物包装上的标记或唛头及编号,包括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十、包装方式及数量   本栏目按实际外包装方式填写,数量按包装的数量填写。   十一、重量/净重*(公斤)   “重量(公斤)”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即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 不足1公斤的填写时保留3位小数。“净重(公斤)”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 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写时保留3位 小数。应同时填写毛重和净重。   十二、价格(港币/人民币)   本栏目按项目逐一填写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 报货值,同时删去栏目标题中不适用的部分。   十三、付货人名称及地址(盖章)   本栏目填写交付货物予运输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地址。进入内地的货物,付货人不 需盖章,出口香港的货物,付货人必须盖章。本栏目内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 填写。   十四、收货人名称及地址(盖章)   本栏目填写最终收取货物的企业名称及地址。进入内地的货物,收货人必需盖章, 出口香港的货物,收货人不需盖章。本栏目内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五、总件数   填写有外包装的货物的实际件数,使用中文大写,并用阿拉伯数字附注。特殊情 况,如为托盘装入集装箱的,可填写托盘数;散装货物填写为1。   十六、总重量/总体积   本栏目填写所载货物的毛重之和,单位为公斤,使用中文大写,并用阿拉伯数字 附注。总体积填写货物的实际体积数,单位为立方米,使用中文大写,并用阿拉伯数 字附注。同时删去栏目标题中不适用的部分。   十七、货柜箱编号   本栏目填写集装箱号及规格(即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冷藏 货柜,必须注明。一车载运多个集装箱时,集装箱号之间使用“;”符号分隔。   十八、运输公司名称、地址、电话   此三个栏目填写承运该批货物的内地陆路运输公司(该公司必须在内地海关登记 备案并具有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资格)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   十九、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填写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加工贸易货物填写合同 手册号。   二十、监管方式   本栏目根据实际情况,并按内地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写相应的 监管方式。   二十一、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填写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最 终目的国(地区)”填写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 家(地区)。   二十二、进(出)境地/指(启)运地   “进(出)境地”填写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口岸海关,“指(启)运地”填写 进、出境货物转关运输的内陆海关。   二十三、车辆海关编号   填写车辆备案时海关提供的司机簿上的条形码的编号。   二十四、填写的栏目不得涂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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