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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管理政策的通知

计经贸[1996]1177号颁布时间:1996-06-19

     1996年6月19日 计经贸[1996]117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 经委),外经贸厅(委、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调整后的《一般配额 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商品进口管理问题通知 如下: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一般配额商品和特定登记商品进口管理范围要严格按照国 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 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计经贸[1996]666号)执行。原国家计委、外经贸 部发布的《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计经贸[1995]692号)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特定 登记进口商品目录及有关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计经贸[1995]704号)同时废止。  二、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中的进口 商品管理政策,仍按照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一般商品 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在《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中,对粮食、植物油、原油、石棉、农药、胶 合板、钢材等7种商品暂实行内部限量登记管理。进口登记数量由国家计委下达各地方、 各部门。各地方、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计划执行,不得突破。其它 7种商品的进口实行自动登记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国家将对粮食、植物油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在进口关税 配额管理办法颁布之前。粮食、植物油进口暂按限量登记管理,待管理办法颁布后, 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计委授权的各配额、登记管理机关自1996年4月1日起,对纳入自动登记 管理的14种商品,要按要求为申请进口的单位办理“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对仍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粮食、植物油、农药、彩色感光材料、酒等5种商品,进口单位 需持“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按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口 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295号)规定,到外贸部 授权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对其它登记管理商品,海关 一律凭“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 五、对1995年12月31日前已经申领进口许可证,但货物于1996年4月1日以后进口 到货的,海关仍凭原有效进口许可证验放。 六、国家计委授权的各配额、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一般配额及自动登记商品的 管理工作,配合国家做好进口商品的宏观监测,避免因管理方式的改变而造成进口管 理工作的脱节,给企业生产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影响;同时,要加强对进口信息的跟 踪、分析,并于每月初将上月进口配额、登记商品办理情况汇总报国家计委(经贸司)。                      国家计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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