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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署监一[1994]265号颁布时间:1994-04-23

     1994年4月23日 署监一[1994]26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批准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函(1993)1 83号)下发后,对所需配套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和一般商品实行自动登记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计委、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我署已联合签发 了《关于印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计经贸(199 4)421号]和《关于印发<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经贸(1994)420号],上述两个通知已发给你们,现将国务院批准的《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函[1993]183号 国家计委、外经贸部: 国务院批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由你们发布施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进口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对尚需适 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 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实行配额 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系指除机电产品以外的所 有其他需要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目录见附件)。 第四条 国家计委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负责全国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品种的调整, 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五条 一般商品年度进口配额总量,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状 况,国内工农业生产建设需要和市场需求,以及国家对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需要,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由 国家计委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和生产、建设需要分配下达。 第六条 在国家计委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 有关部门指定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负责 本地区、本部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汇总本地区、本部门对一般商 品进口配额的需求,经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数量内,审 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企业(指经国家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向本地区、本部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 理机构申请。 第八条 企业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时,应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申 报进口配额用途、进口支付能力以及上年进口配额实际完成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 配额数量内审核企业进口配额的用途、进口支付能力,并按照企业实际生产和经营能 力,参照上年水平签发进口配额证明。不予发放进口配额的,由地区、部门一般商品 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在二十天内通知申请配额的企业。 第十条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计委统一发放的"一般 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 第十一条 企业在获得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后,有进口经营权 的企业,可以自主经营;无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委托有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对外 经营。企业凭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主其指定发证机关申请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 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二条 为加工复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 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按国家 现行投资法律、法规办理。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纳入全国 进口配额商品总量计划内,由外经贸部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 部门批准后,按照接受单位的隶属关系,依本办法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五条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 一般商品,按照项目承建单位的隶属关系,依本办法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本办法:(一)未按本办法 办理进口配额证明而对外签约、到货的;(二)擅自涂改或伪造进口配额证明的; (三)擅自转让或倒卖进口配额证明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 制度暂行条例》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 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目录 1.原油 2.成品油 3.羊毛 4.涤纶 5.腈纶 6.聚脂切片 7.木材 8.胶合板 9.橡胶(天然橡胶、合成橡胶)         10.汽车轮胎 11.氰化纳 12.农药 13.食糖 14.化肥 15.木浆 16.烟草及制品 17.香烟过滤嘴 18.二醋酸纤维丝束(烟用) 19.ABS树脂 20.粮食 21.棉花 22.植物油 23.酒 24.碳酸饮料 25.彩色感光材料 26.化纤布 注:碳酸饮料进口配额的确定、分配和调整由国家经贸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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