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正的通知
署监一[1991]1878号颁布时间:1991-12-31
1991年12月31日 署监一[1991]1878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支持企业发展进料加工、产品复出口业务,
我署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制定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
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86]署货字第1183号]。《办法》第二条规定对“
机构设备、生产用车辆”是作为保税货物进行监管。在实际工作中,海关对“三资企
业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予以免税的依据是一九八三年和一九八四年海关总
署、财政部、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
规定》[[83]署税字第995号]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
定》[[84]署税字第223号]以及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为此,现决定该《办法》第二
条中“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以及”十二字及第三条中“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和”
十字予以删除。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