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司关于加强对旅客携带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行[1996]198号颁布时间:1996-01-11
监行[1996]19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
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6]第27号)。根据进出
境海关旅检现场及邮寄、快递物品监管业务的特点,为加强对旅客携带或个人邮寄、
快递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境管理,现就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体血液(包括全血、血浆等)进出口,由卫生部统一归口管理。旅客携带
和个人邮寄、快递人体血液和血液制品进出境,海关严格凭卫生部的批件或证书办理
验放手续。
二、旅客携带或个人邮寄、快递人体血液及其制品进出境,不能提供批准文件或
证书的,海关应将有关人体血液及其制品扣留,并及时移交或通知口岸卫生检疫机关
处理。凡经口岸检疫机关检疫允许进出境的,海关凭其出具的证明放行。
三、切实加强对进出境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查缉。现场发现旅客携带或个人邮寄、
快递人体组织和器官进出境的,一律予以没收,并移交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处理。
四、鉴于人体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器官的保存处理,有着严格的卫生条件
等要求,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海关移交现场查扣的人体血液、组织器官,一要及时,
二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凡需扣留待检或处理的,由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向旅客和收件人出具扣留或处理凭
单。
另外,为防止疯牛病、地中海实蝇等病虫害传入我国,各关还要进一步加强对有
关病虫害侵蚀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其他有关物品的监管
工作,似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