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司关于对中荷农业示范项目长期专家安家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
监行[1997]88号颁布时间:1997-03-13
1997年3月13日 监行[1997]88号
北京、上海海关:
根据我国农业部和荷兰王国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1995年10月签署的两
国政府农业合作协议,荷兰无偿援建“中荷农业部--北京畜牧培训示范中心”和“中
荷农业部--上海园艺培训示范中心”项目。根据中荷两国1996年4月签署的《关
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两个中荷培训和示范中心的协议》第六条规定,请你关对上
述项目及项目专家予以备案,并对该项目专家及其直系家属成员运进的自用安家物品
予以免税。具体审批验放手续凭农业部出具的专家证明书办理。
附件:《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两个中荷培训和示范中心的协议》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两个中荷培训和示范中心的协议
1996年4月15日和1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副部长为首的代表团
和荷兰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副部长为首的代表团(以下简称双方)进行了友好和
建设性的讨论。
1995年10月30日荷兰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大臣范·阿尔森先生和中
国农业部部长刘江先生讨论和签署了会谈纪要。
第1条:双方同意,通过在北京国营农场建立一个中荷畜牧培训示范中心和在上
海国营农场建立一个中荷园艺培训示范中心,以展示荷兰的农业设备和技术,帮助中
国普及农业技术并建立推广体系,促进双方的合作和技术交流。
第2条:双方同意两个项目的项目提纲(附件1、2)中所述的基本原则和双方
的贡献(附件1和附件2)。
第3条:荷方将保证本协议范围内所用的基因材料将符合所有国际植物卫生和兽
医标准,对于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动物,将建立一个检疫场以便在必须的检疫期
间对这些动物进行隔离。因此,本协议中所涉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因材料将
不受任何其他限制的制约。
第4条:中国政府应允许参加项目的荷方人员和他们的直系家属进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居住、工作,根据需要正常地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5条:税、海关税和进口税不由荷方支付。两个项目中所进口的货物允许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不交海关税,进口税或类似的税收。
第6条:来自荷兰执行由荷方资助的技术合作全同的自然和法人,包括荷兰的外
籍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免交营业和所得税。按技术合作合同执行任务的自然人员和
其直系家属成员的自用物品和家用物品,应免交海关税、进口税和其它类似的税收,
但当地雇佣的人贝不在此例。
兹于1996年4月16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荷兰农业、自然管理
副部长 和渔业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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