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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关于海关监管国内段载运客货的民航国际航班联系配合办法”(试行)的通知

监二(一)[1991]51号颁布时间:1989-01-31

监二(一)[1991]51号 广东分署,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州、汕头、昆明、厦门、乌鲁木齐海关:   关于海关监管国内段载运客货的民航国际航班联系配合办法"(试行)已经署领导 批准,现下发你关,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司。 附:“配合办法” 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海关监管国内段载运客货的民航国际航班联系配合办法         (试行) 遵照国务院口岸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国口办字(1990) 58号联合通知,为加强对国内段载运客货的民航国际航班的监管,特制订本办法。 一、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   1.入境地海关对旅客的手提行李实施检查、核对,并在旅客行李申报单证上批 注核对情况,原则上不予实际验放。到达地海关对旅客的托运行李实施检查、核对、 验放,并将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物品合并计算,一并办理征、免、扣、退、罚、没等 手续。   2.如旅客有特殊情况要求在入境地海关办理手提行李中的实物及货券的验放手 续,入境地海关可酌情办理,并在申报单证及关封内注明验放情况。   3.入境地海关对旅客申报的手提行李中属《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四、五项 物品或礼品、样品、货物等进行监管,在申报单证上的相应栏目内注明物品的牌名、 型号和件数,并在海关批注栏内打“V”。如旅客带有境外购买的货券,则批注“ 券”字。入境地海关在结束旅客手提行李检查的手续后,需在申报单第一联盖章,签 注经办关员代号,并在中国籍旅客所持旅行证件边检章上打“V”。申报单一式两联 交旅客,向到达地海关交验。   4.对入境旅客手提行李中的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入境地海关视情况予以加封, 在旅客申报单证上批注“录像带XX盘已加封”,并将加封的音像制品交旅客本人携 带。   5.入境旅客手提行李中如有违法违规带进《分类表》第三、四、五项物品,入 境地海关应将物品予以加封,并在关封和申报单证上分别予以批注,物品交旅客本人 携带;如带进淫秽、反动物品,入境地海关可视情况处理或将物品加封,在关封内的 监管联系单上注明,物品交机组人员携带;对重点查控对象或其它特殊情况,入境地 海关可派人随机监管。   6.对身份较高的旅客,入境地海关和到达地海关均按照有关免验规定予以办理。 二、对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   1.始发地海关对旅客的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实施监管,井办理行李物品的征、 免、扣、退、罚、没手续,出境地海关对旅客的手提行李进行抽验复核,并处理发现 的违法违规案件。   2.始发地海关应要求旅客按海关规定自行选择"红绿通道"。居民中带有需复带 入境及其它需申报物品的,应填写旅客申报单,始发地海关结束对旅客手提行李和托 运行李的海关手续后,在申报单第二联批注盖章,并加签关员代号;非居民进境时经 海关签章的申报单经始发地海关核准后,交回旅客本人携带,出境地海关凭单抽查复 核。 3.旅客携带专业摄影摄像器材、文物、退运物品等海关重点管理物品,如在手 提行李内,始发地海关视情况在申报单证海关批准栏内打"V",如在托运行李内,则 不予批注;对海关需重点监控的物品,始发地海关还应在关封内的监管联系单上注明, 物品交旅客携带;对重点监控对象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始发地海关可派人随机监管。 4.对出境旅客携有凭证明方可放行的物品(如外汇、文物等),其出口证明由 始发地海关签盖“行”字章,予以注销后,交旅客带至出境地海关核查放行。 5.始发地海关予以免验的旅客,出境地海关可凭始发地海关制发的海关内部标 志予以免验,并将该标志收回销毁。 三、其它事宜 1.入境地海关(或始发地海关)应将入境(或出境)旅客和搭乘国内航段旅客 的人数填写在关封内的监管联系单上,通知下一站海关,并及时通报有关监管情况。 2.始发地海关统计出境旅客人数,到达地海关统计入境旅客人数。对于入境地 海关办理的转入旅客和出境地海关办理的转出旅客,可分别按监管转入(出)旅客* *人次进行统计,作为工作量的参考依据。 3.入境机组人员的行李物品统一在进境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到达地海关可视 情况抽查;出境机组人员的行李物品统一在出境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4.为解决搭乘中可能出现的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各有关海关要通过关封或 电话加强联系,互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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