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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通知(四)

会协字[1996]456号颁布时间:1996-12-26

     1996年12月26日 会协字[1996]456号 附件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期初余额的审计、明确执业责 任,保证执业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期初余额,是指首次接受委托时,所审计会计期间期初已存 在的余额。它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前期交易、事项及其会计处理的结果。   本准则所称首次接受委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报表未经独 立审计,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托。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 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 报表的影响。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合理运用 专业判断,以确定期初余额的审计范围。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一般无需专门对期初余额发表审计意 见,但应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并充分考虑相关审计结论对所审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 意见的影响。   第七条 如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可与前任注册 会计师联系,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应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应 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 证实:   (一)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错报或漏报;   (二)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者已恰当地重新表述;   (三)上期遵循了恰当的会计政策,并与本期一致。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上期选用的会计政策;   (二)上期会计报表是否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会计报表项目的性质及在本期会计报表中被错报、漏报的风险;   (四)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第十条 如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可通过查阅前 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但应当考虑前任注册 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   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其原因, 并考虑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十一条 如实施上述审计程序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上期会计 报表未经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期初余额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二)审阅上期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   (三)通过对本期会计报表实施的审计程序进行证实;   (四)补充实施其他适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四章 审计结论及处理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结论, 并确定其对本期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十三条 如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对其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十四条 如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注册会计师应 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披露。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 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上期会计报表如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或经 其授权,将上述情况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相关事项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如其影响尚未消除,注册会计师仍应在审计报告中 进行适当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八: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期后事项的审计,明确执业责 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 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   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公布日,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 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以下两类期后事项对会 计报表的影响:   (一)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事项;   (二)虽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影响对会计报表正确理解的事项。   第五条 在审计报告日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期后事项是否发生。   如期后事项确已发生,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确定期后事项 的类型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并形成审计结论。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期后事项的类型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提请被 审计单位予以调整或披露。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在审 计报表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实施审计程序或进行专门询问,以发现审计报告日 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期后事项,但应对其已知悉的期后事项予以关注,并实施相 应的审计程序。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责任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期后事项。   第八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等组成部分的会计信息由其 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其对可能存在或发生的期后事项所实施的 审计程序,并考虑相关审计结论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的影响。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结合对会计报表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或另行实施审计 程序对期后事项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另行实施的审计程序,应当尽量在接近审计报告日时进行。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及有关人员;   (二)审阅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期后事项,通常应当询问以下内容:   (一)已依据初步数据进行会计处理的项目的现状;   (二)是否进行或将进行异常的会计调整;   (三)是否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会计政策适当性的事项;   (四)资产是否被政府征用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   (五)资产是否已出售或计划出售;   (六)是否发生新的担保、贷款或承诺;   (七)是否已发行或计划发行新的股票或债券;   (八)是否已签订或计划签订合并或清算协议;   (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期后事项,通常应当审阅以下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最近的期中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管理报告;   (二)管理当局关于期后事项的声明或其他陈述;   (三)股东大会和管理当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有关会议记录;   (四)被审计单位律师或法律顾问关于期后事项的陈述;   (五)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期后事项的程序;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编制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三条 对已发现的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 据其类型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事项,提请被审计单位调 整会计报表;   (二)对虽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影响对会计报表正确理解的事项,提请 被审计单位披露。   第十四条 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整或披露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发现保留意见 或否定意见。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如在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之间获知可能影响会计 报表的期后事项,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讨论。必要时,还应追加适当的审 计程序,以确定期后事项的类型及其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程度。   第十六条 如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 序,并已作适当处理,注册会计师可选用以下方式确定审计报告日期:   (一)签署双重报告日期,即保留原定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 计报告日;   (二)更改审计报告日期,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 计报告日。   第十七条 如决定更改审计报告日期,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 发现原定审计报告日至更改后的审计报告日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会计报表的其他期后 事项。   第十八条 如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获知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但尚未发现的期后事 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处理,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已审计会计报 表。   如被审计单位拒绝采取适当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修改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九: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编制和出具管理建议书,根据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 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进行专门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不 适用本公告。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告知被审计 单位管理当局。必要时,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一般问题,可以口头或其他适当方式 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提出。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缺陷以及与被审计单 位的沟通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条 管理建议书提及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仅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 意到的,并非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全部缺陷。   管理建议书不应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整体发表的意见,也不 能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责任。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管理建议书,不应影响其应当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八条 除有特别规定者外,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同意之前, 不得将管理建议书的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者。 第三章 内容与格式   第九条 管理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会计报表审计目的及管理建议书的性质;   (四)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影响和改进建议;   (五)使用范围及使用责任;   (六)签章;   (七)日期。   第十条 管理建议书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管理建议书"。   第十一条 管理建议书的收件人应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第十二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审计目的是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管理建议 书仅指出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应被视为对内部 控制发表的鉴证意见,所提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和公证性。   第十三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其仅供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内部参考。因使用不 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十四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 及运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包括前期建议改进但本期仍然存在的重大缺陷。   第十五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以及相应的改进建议。   必要时,管理建议书可说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改进建议 作出的反应。   第十六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明 日期。 第四章 编制出具要求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管理建议书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改进建议进行复核,并以经过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编制 管理建议书。   第十八条 管理建议书中反映的内部控制缺陷,可按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排 列。   第十九条 在出具管理建议书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讨论 管理建议书的相关内容,以确认所述重大缺陷是否属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告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十: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小规模企业会计报 表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 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小规模企业,是指营业额或资产总额较小,职工人数较少, 职责分工有限的企业。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小规模企业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 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为小规模企业, 以根据其特征,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的判断结果,并不改变其审计目的及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小规模企业可能存在的以下主要特征及其对会 计报表的影响:   (一)所有权集中于少数个人;   (二)管理人员少,组织结构简单;   (三)缺乏成文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不相容职责分工有限;   (五)管理当局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很大;   (六)高层管理人员或业主可能支配所有基本经营活动;   (七)经营规模较小,经济业务简单。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小规模企业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 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七条 如果小规模企业会计记录不完整、内部控制不存在或管理人员品行不端, 可能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 业务约定。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小规模企业,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合理确定审计重要性 和审计风险水平,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计计划。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同时承接同一小规模企业的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 服务业务,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不能承办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 意见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二)注册会计师为企业提出建议时,不应代替企业作出决策或认同某些业务的 执行。 第三章 对内部控制的特殊考虑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小规模企业会计报表时,应适当了解内部控制,以确定 可否信赖。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内部控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小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通常比较薄弱,控制风险较高,注册会计师可 考虑不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如未对特定内部控制实施符合性测试,而委托人要求对其 进行专门审核,可考虑与委托人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四章 对实质性测试的特殊考虑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 要的审计程序,但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小规模企业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常较高,注册会计师一般应主要 或全部依赖实质性测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原则,采用以下 方法,以有效地获取审计证据:   (一)对会计报表项目,特别是损益表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   (二)对帐户余额,特别是重要帐户的余额进行测试;   (三)对重要交易或事项进行测试。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小规模企业会 计报表产生重大错误或漏报的下列情况:   (一)为减少纳税等目的而低估收入或高估费用;   (二)将私人费用在企业列支;   (三)业主或管理人员因解决个人财务问题等而从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四)因对外筹资等需要而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管理人员从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与其承担的责任及企业经营规模不相称;   (六)管理人员获得的经济利益取决于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告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十一: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 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盈利预测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核单位盈 利预测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公告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负责编制盈利预测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企业或 其他单位。   本公告所称盈利预测,是指被审核单位对未来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所做的预计和 测算。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财务预测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 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是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盈利预测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盈利预测审核的目的,是对被审核单位盈利预测所依据 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六条 盈利预测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不能避免主观判断,注册会计师不应对 预测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七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商谈盈利预测审核的目的与范 围,双方的责任、义务,并考虑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注册会计师如认为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明显不切实际,或所作预测将偏离 原定的使用目的,应当明确告知被审核单位予以纠正。被审核单位坚持不改的,注册 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八条 盈利预测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的要求确定。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其审核范围时,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影响未来经营成 果的关键因素,并考虑以下方面:   (一)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预测的经验与能力;   (二)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预测的程序;   (三)盈利预测的目的与范围;   (四)盈利预测期间的长短。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核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影响未来经营成果的关键因素 主要包括:   (一)被审核单位的历史背景、行业性质、生产经营方式、市场竞争能力、有关 法律法规及会计政策的特殊要求;   (二)被审核单位产品或劳务的市场占有率及营销计划;   (三)被审核单位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人、财、物等资源的供应情况和成本水平;   (四)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的经营成果及发展趋势;   (五)宏观经济的影响。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 况的基础上,制定审核程序,对审核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 化,予以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关于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的书面文件, 并检查实际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与其一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有合理的支持证 据,并判断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假设。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盈利预测基本假设所依据的有关资料,并检查以 下事项:   (一)各项假设是否确实以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建立假设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存在不合理因素;   (三)建立假设的过程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盈利预测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假设时,应当特别关注 以下假设:   (一)对盈利预测结果有重大影响的;   (二)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的;   (三)偏离历史趋势的;   (四)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专门就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发表审核意见,也不 宜评价超越其专长范围的假设。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盈利预测的编制过程和以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 并实施以下程序,以审核盈利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制基础:   (一)分析和评价经营业务的稳定性及其发展趋势;   (二)核实盈利预测的支持证据是否充分;   (三)审查盈利预测选用的会计政策与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   (四)核实盈利预测的计算方法是否适当。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应当取得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有 关盈利预测的声明书。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盈利预测审核业务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审核工 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十九条 审核工作底稿一般应包括:   (一)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等资料;   (二)审核业务约定书;   (三)审核计划;   (四)被审核单位编制的盈利预测表;   (五)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的评价记录;   (六)盈利预测所选用会计政策的审查记录;   (七)盈利预测计算方法的审查记录;   (八)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   (九)审核工作总结;   (十)审核报告;   (十一)与盈利预测审核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 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范围段;   (四)意见段;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六)报告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 件人的全称。   第二十四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核范围;   (二)被审核单位对盈利预测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   (三)审核依据,即"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   (四)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有证据表明这些基本假设 是不合理的;   (二)盈利预测选用的会计政策与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   (三)盈利预测是否按确定的编制基础编制。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核单位在上述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应当在意见 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反映。   第二十六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第二十七条 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 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盈利预测的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告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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