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低价倾销有法可依
颁布时间:1998-12-08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近日发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
为的规定》。这部我国第一个制止低价倾销的综合性法规现已开始实施。
按照规定,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自身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产
品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后果的,为低价倾销工业品不正当价格行为。
规定明确,对削价竞争严重,并对行业发展造成危害的工业品,由国家工业
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国家计委同意,列入制止低价倾销的范围。授权行业主管部
门或行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平均成本,引导企业合理制定价格。对于经营者以低
于行业平均成本销售、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受损害的经营者可向省级以上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嫌疑的经营者立案
调查。经过调查,如确认被举报者的销售价格不仅低于公布的行业平均成本、而
且也低于其个别生产成本,由价格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和制止。如确认经营者的销
售价格虽然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但并不低于其个别成本,则不属于不正当价格行
为。
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制定这个规定的基本原则,一是符合经济规律,
促进竞争,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二是尊重企业定价自主权,但企业价格行为必
须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三是依法制止低价倾销,不是简单地行政干预。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企业的竞争应该是成本、价格、质量、产品技术水平、
售后服务等全方位的竞争,不应仅仅是单纯的价格竞争。要鼓励企业在竞争中联
合、兼并,促使社会资源向技术水平高、质量好、成本低的优势企业转移,促使
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竞争中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