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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1号)

2000年第1号颁布时间:2000-01-11

     2000年1月11日  2000年第1号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和附息国债利 息支付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0年到期的国债品种及还本付息条件:   1、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三年,于5月1日到期一 次还本付息,年利率9.18%;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 点和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   2、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于3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截 至200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 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 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均为到期一次还本付 息。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   3、1995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 于7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年利率15.86%支付利息。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 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息,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二、2000年需要办理付息手续的附息国债,按照各附息国债发行时规定的 条件及付息方式予以办理。   三、以上各类国债的到期日或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其还本付息或利息支付日 期则相应顺延。   四、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国债,2000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 原规定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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