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五财政法制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96)财法字第40号颁布时间:1996-08-23
1996年8月23日 (96)财法字第40号
《"九五"财政法制建设发展规划》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
景目标纲要》确定,"九五"期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与之适应。八届全国人大四
次会议还以决议的形式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加强财
政法制建设,实现依法理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组成部
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九五"
期间,要振兴财政。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深化财税改革、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
政管理,所有这些措施的实施,都离不开财政法制的保障。
财政法制建设包括财政立法、财政执法、执法监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等各
方面。加强财政法制建议,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干部的共同努力,特别需要
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监督,确保"九五"财政法制
建设发展规划任务的落实。
附件:《"九五"财政法制建设发展规划》
附件:"九五"财政法制建设发展规划
一、形势和任务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法制建设迈出了较大步子,立法工作取得突
破性进展,执法力度大大加强,监督检查机制逐步走向规范化,促进和保障了财
政改革和财政发展。但是,目前财政法制建设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财政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人们
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等,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不同程度地
影响了财政职能的充分、有效的发挥。
(二)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时期。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促
进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经
济秩序。财政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九五"期间健全财政职能,
振兴国家财政的重要任务。财政法制建设要紧紧围绕这一中心,充分发挥其应有
的积极作用。
(四)"九五"时期财政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加强立法,初步建立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
监督检查机制;搞好财政"三五"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全体财政工
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振兴国家财政服
务。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律体系
(五)财政法律体系是调整财政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各种
财政法律、法规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今后五年要从总体上发挥财政法制在建
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的功能,首先必须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使国家财
政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
(六)根据我国多年来的实践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主义财政法律体
系应当包括综合性法规、预算法规、税收法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财务管理法
规、会计法规、国家信用管理法规、财政监督法规及其他财政法规等九个方面。
(七)今后五年财政立法的主要任务是:
1.健全预算管理法规。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规范化的财政
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包括政府公共预算;改进和完善国家金库管理制度,修订《
国 家金库条例》。制定《行政性收费管理条例》。
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在整顿财政信用的基础上,制定《财政
周转金管理办法》。
3.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修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制定《境外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4.完善税收法规。在总结税制改革中出台的各个税收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
础上,制定《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和《资源税法》;合并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定《企业所得税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修订地方税法。如修订《农业税条例》、《契税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
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城镇维护建设税暂
行条例》等;制定《遗产税暂行条例》。
5.健全财务会计法规。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注册会计师会计法实
施条例》;逐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具体会计准则;制定《事业单位财
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会计
准则》。
6.制定《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条例》。
7.修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研究制定《财政监督条例》。
8.在开展以上财政立法活动的同时,参与起草《税收基本法》。
9.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制定其他有关的财政法律法规。
(八)严格审核其他经济、行政法规中涉及财政、税收的条款,防止政出多
门,把矛盾解决在法规颁布之前,从法律角度为健全财政职能把好关。
(九)财政法规的清理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对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的法规,要及时提出立、废、改的意见,根据立法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完善
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
三、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
(十)为保证财政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持财政法
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依法理财,必须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
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加大财政法规执
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
(十一)坚持财政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新财政法规发布实施后,
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跟踪了解实施情况,
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分别定期向国务院和财政部写出专题报告。
(十二)认真执行财政法规备案制度。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据现行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向国务院和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对报送备案的地方财
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现行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规章
精神的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提出处理意见,转告发布机关处理。
(十三)根据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条例》,研究制定新的财政行政复议办法,
改进财政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财政行政复议效率,同时提高应诉水平,及时、有
效地解决财政行政纠纷。管好用好国家赔偿费用,既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
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十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
念,是保障财政法规顺利贯彻实施的必要条件。今后五年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任
务十分繁重。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全体财政干部和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
织了解财政法规的立法精神,全面掌握财政法规的各项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自觉
依法办事。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层层制订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报刊、
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进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普及财政法规。要及时在《中
国财经报》、《财政》、《财务与会计》等报刊上全文刊登新发布的财政法律、
法规和重要规章,并开设财政法制宣传专栏。重要的财政法律、法规发布后,要
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写宣传提纲和培训资料。
(十六)认真组织研究财政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继续办好《财政法
制动态》和《法规信息反映》。
(十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
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
议,按照中宣部、司法部的具体部署,切实搞好财政"三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重点普及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财政法律法规。开展财
政"三五"普法活动要讲究方式和方法,努力提高财政普法效果。
五、加强地方财政法制工作
(十八)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享有
一定的立法权,同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地区性的财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根据国家财政法律、财政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
办法,使地方财政工作纳入管理的轨道。
要做好地方各部门有关法规的审查协调工作,发现有与财政法规相矛盾的规
定及时提出修改意见,防止通过立法肢解财政职能。
制定全国性的财政法规,有赖于地方财政部门的支持。对财政部下发征求意
见的法规草案,要积极组织研究,及时反馈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要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要求,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
和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的备案制度。
(二十)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和管理国家
赔偿费用、处理财政赔偿案件等方面,承担着繁重的任务。要提高认识,采取措
施,把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别是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财
政执法检查,保证财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六、保证措施
(二十一)各级财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财政法制建设,把财政法制工作列
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立法、执法、法制宣传和监督检查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
导要亲自过问,同时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财政法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
要建立必要的学习制度,集中时间和精力学习财政法规。
(二十二)《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对财政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
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财政厅、局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
选拔、关心、培养法制工作专门人才,以适应法制工作任务的需要。人员配备要
合理,既要有法律专业的,也要有财政经济专业的。财政法制干部要具备一定的
操作计算机的技能,能够熟练使用法规数据库。凡是没有建立机构的要抓紧建立,
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到2000年,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的法制干部中,要有相当数量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国务
院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也应结合部门实际,把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保
证财政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有领导负责,并配备必要
的工作人员。
(二十三)各级财政部门凡实施重要的财政决策和财政行为之前,应对其合
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论证,财政法制干部要搞好财政法律咨询和服务。
(二十四)加强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和财政法制干部的培训,开展国际交流与
合作。要定期、分级举办财政部门领导和财政法制干部培训班,提高财政法制干
部的政治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还要就普法、行政复议、应诉等举办专题培训班。
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十五)充实、完善财政法规数据库,实现全国联网;与国外有关机构建
立经常性的联系与资料交流制度,建立外国财政法规数据库。
(二十六)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财政厅、
局要为财政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保证财政法制建设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