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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6)财农字第92号颁布时间:1996-06-28

     1996年6月28日 (96)财农字第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农业、水利、农机厅(局)(不发北 京、上海、西藏、厦门、深圳):   现将《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下 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的过程中,应切实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办法》为原则基础,依据"财农字〔1996〕13号"《关于建立粮食自 给工程资金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 并报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备案。   二、认真组织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农业水利农机厅(局)主管此项工作的同志,要首先 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学习和研究《办法》,然后逐级进行培训,培训的目的是要 教会基层工作的同志如何操作使用《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从接到《办法》之日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向上报 送材料,向下布置工作,制定有关政策,都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去办。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要及时调查、研究《办法》和《 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加以解决,并向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反 映。     附件: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粮食自给工程资金(以下简称自给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 范化,提高资金投入的使用效益,依据《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自给资金项目管理,是指对自给资金项目的规划、立项、 实施、反馈、验收及资产登记等资金运行过程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央财政安排、地方财政配套的自给资金,及 引导、启动的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   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是指乡(镇)、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为参与自 给资金项目建设而筹集的资金及劳务、物资折款。   第四条 粮食自给工程以支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财政预算单列的 计划单列市,下同)"提高自给,巩固平衡,改善结构"为政策目标,以"九五"期 间新增180-2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为效益目标,进行上规模、高档次、集中连片 的农业、水利、农机综合配套建设。   第五条 自给资金项目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农业、水利、农机部 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自给资金,"九五"期间每年中央财政安排 4亿元,地方财政配套安 排不低于6亿元。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根据不同地区实行区别配套比例。原则设置三 个配套比例:中央30%,地方70%;中央50%,地方50%;中央60%,地方40 %。在保证中、西部省份不减少"八五"地方配套资金,东部沿海省份增加地方配 套资金的前提下,各省配套比例要根据实际在三个档次内浮动确定。   第八条 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中央财政列专款安排;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 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以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九条 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每元财政资金引导乡、村集体和农民自 筹资金不能少于1元。   农民自筹资金,要尊重农民自主权,并符合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 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应纳入粮食自给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规 划,其中货币资金部分在项目开工前存入县、乡财政专门账户,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   第十一条 "九五"期间自给资金分三个投资期进行投入:1996年度为第一投 资期,1997年-1998年度为第二投资期,1999年-2000年度为第三投资期。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按最终审定的各省实施规划,及前一投资期的项目管理 情况,下达指标,指标的下达要体现奖惩原则。   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中央财政将指标下达到各省;各省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指 标足额下达到项目区所覆盖的项目县。   第十三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对县以下的项目,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 县(市)及省建的项目,资金由同级财政直接拨付。   第十四条 为加强自给资金管理,每年从中央财政安排的自给资金中安排 2 %作为地方"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地方财政根据中央财政安排 的经费数额,按中央40%,地方60%的比例,从地方财政预算中作相应的安排; 在比例范围之外,地方各级财政不能再提取"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经 费"及列支前期工作费。   第十五条 "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和使用,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自给 资金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奖励等工作环节中必要开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要加强自给资金的核算管理,年终必须认真编制决算报表逐级上 报。             第四章 项目区、项目县及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区是粮食自给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范围,统一称为"粮食 自给工程项目区"。   第十八条 项目区的规划和设置:   (一)粮食自给工程项目区,要以水系流域或地形地貌为中心,集中连片进 行规划,形成一定规模,每个项目区的覆盖面最多不能超过10县(市);   (二)项目区要根据地理环境或民间习惯进行大概念命名,命名要形象生动, 要在项目区周边设置永久性的显著标牌,标牌由各省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 确定项目区的原则:   (一)区内普遍缺粮或发展粮食生产潜力大;   (二)适于改革耕作制度,发展本省缺口粮食品种种植;   (三)与在建的商品粮基地县、农业结合开发等资金建设的项目区严格区分。   第二十条 每一个投资期内,一个省规划建设的项目区不能超过三个,保证 建设一片,完成一片,形成规模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县是"粮食自给工程项目区"实施范围覆盖的县(市),统 一称为"粮食自给工程项目县",是对自给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 实县及县以下配套资金,组织动员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确定项目县的原则:   (一)规划"粮食自给工程项目区"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实必须涉及的县(市);   (二)财政有匹配资金能力;   (三)政府重视发展粮食生产,农民有种粮积极性、愿意接受种植缺口粮食 品种。   第二十三条 确定项目县可实行钱粮挂钩的投标、招标形式,以每元财政资 金形成不低于 1公斤粮食或0.75公斤缺口品种粮食生产能力为基础,进行投标、 招标。具体投标、招标办法由各省制定。最终确定的项目县数,不能超过全省总 县(市)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粮食自给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兴修小型蓄、引、提、灌工程,坡地改梯田, 旱地改水田,培肥改土,节水灌溉,排涝、治碱、治渍;   (二)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和推广,水稻旱育稀植和抛秧技术推广, 玉米地膜覆盖和配套栽培技术推广,耕作制度改革(粮食生产"二元结构"变"三元 结构"试点);   (三)农业机械化:化肥深施、秸秆还田、精量半精机械化技术推广,小型 新农机具购置、检修设备购置的补贴;   (四)乡(镇)为发展粮食生产服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必要生产设 施建设,必要工程管理设施建设;   (五)县以下农业、水利、农机技术人员培训;   (六)适当开垦宜农荒地;   (七)晒场建设;   (八)"高科技"粮食生产示范区建设。   第二十五条 确定自给资金建设项目,必须从提高项目区的粮食综合生产能 力、增加缺口粮食品种种植面积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缺什么补什么,需 要什么上什么。             第五章 项目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自给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水利、 农机部门共同负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牵头和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组织农业、水 利、农机部门共同商定项目区、项目县、项目的投资规模;按最终确定的投资规 模安排年度预算指标,落实并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审查、汇总部门项目规划, 组织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审定下一级项目规划和共同审核报送本级项目规 划;督促规划实施;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及时反馈项 目资金使用情况;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二)农业、水利、农机三个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审查部门项目 规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收集、整理编报各 种技术资料、表册;配合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建设中的资金使用;验收竣工项目; 建立资产登记档案;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自给资金项目实行分层次管理。各省的自给工程建设为总项目, 项目区的建设为分项目,项目县的建设为子项目。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共同组成粮食自给工程立项单位;省 级财政、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组成项目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向立项单 位负责,立项单位通过审批项目规划的形式明确总承包单位的经济责任。   报批立项的项目规划材料格式,由立项单位统一设计和颁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县的财政、农业、水利、农机部门为项目分承包单位;项 目区覆盖的乡(镇)为子承包单位。分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子承包单位 向分承包单位负责。其责任通过签订协议或承包合同明确。协议或承包合同的内 容由各省制定。             第六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三十条 立项单位根据国家粮食发展总体规划、自给资金的供求状况和前 一投资期项目管理情况,确定每一投资期各项目总承包单位的自给资金意向性投 资规模,总承包单位根据意向性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区和项目县。   第三十一条 项目方案设计:项目区的方案设计内容,由立项单位制定,方 案设计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进行;项目县、项目的方案设计内容由总承包单位制定, 方案设计工作由分承包单位和子承包单位进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方案按下列程序评估论证:   (一)由立项单位对项目区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二)由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县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三)由分承包单位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项目评估内容包括:   (一)技术可行性;   (二)组织体制可行性;   (三)财务可行性;   (四)经济可行性;   (五)社会可行性;   (六)生态可行性。   第三十三条 立项单位对总承包单位上报的项目区方案进行审查批准。方案 批准后,项目区正式建立。   第三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次年 5月20日前向立项单位反馈上年自给资金使用 和粮食自给工程项目区建设情况。   反馈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区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二)项目区建设进度;   (三)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   (四)项目区的建设效益。   项目县、项目执行情况的反馈及反馈内容,由总承包单位制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检查验收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立项单位定期对项目区、项目县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典型项目 的竣工验收;   (二)总承包单位要定期对项目区、项目县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参加重要 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分承包单位要经常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每一个竣工项目 进行验收;   (四)检查验收中发现未达到投资期整体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协议或承 包合同要求的承包单位,实行扣减资金指标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建议有关单位 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五)对圆满完成实施规划、协议或承包合同的承包单位,给予增加资金指 标奖励;对在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 资产登记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粮食自给工程项目建设,要建立专门档案,对形成的资产逐项 进行登记,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保证资产完整、保值及长期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粮食自给工程档案管理内容:   (一)项目区、项目县及项目的设计方案;   (二)项目区、项目县及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   (三)项目区、项目县实施结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粮食自给工程的效益情况。   第三十八条 粮食自给工程档案要明确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做到规范化、 制度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有关粮食自给工程的规划、情况反映等文件,应抄送同级农委( 农办、农工部)或抄报上级农委(农办、农工部)。   第四十条 各省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农业部、水利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1993年 6月25日财政部、农业部、 水利部发布的《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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