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债字[2000]20号颁布时间:2000-01-26
2000年1月26日 财债字[2000]20号
现将《2000年国债兑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2000年到期国债数量较大,附息国债品种多,计息方式复杂。为了确保做好
全年国债兑付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银行、邮政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各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办
法的规定办理兑付,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债信誉作为国债兑付工作的宗旨,采
取多种方式宣传兑付政策,落实兑付措施。
二、按照国务院统一布署,目前全国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正在进行中。为
保证群众及时足额兑付国债,各级人民银行、财政厅(局)要共同组织本地区的国债
兑付工作,选择一定数量的商业银行设立国债常年兑付网点,并公告社会,切实做好
国债常年兑付工作。
三、做好国债兑付岗前培训工作,使柜台人员熟练掌握国债兑付条件和操作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等兑时间。
四、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在社会出现过大量假券,今年兑付期间必须
予以高度重视。各级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措施,层层负责,有效防范假券。各基层兑
付网点在实物兑付中,树立高度反假防假意识,提高鉴别假券能力,保证国家资金的
安全。
五、国债兑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要求
各国债兑付经办单位把做好兑付工作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岗位
责任制,以确保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0年国债兑付办法
一、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2000年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品种包括:
1.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
2.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
3.1995年特种定向债券。
三、2000年到期国债利息计算及兑付有关规定:
1.1997年三年期无记名国债,期限3年,于5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
率9.18%,兑付期为5月1日至10月30日。
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证券经营机
构办理。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场所”)托管的无记名国债,实行场内兑付。1997年无记名(一期)10
00元面值债券,曾在全国较大范围内发现机制假券,对场内托管券面的移交、验收,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办理,移交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2.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截止到2
000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
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
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
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投资者需持“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购买网点办理。
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对月对日持满三年)时不收兑取手续费;
1998年1月1日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从2000年3月1日开始,一律不收取
兑付手续费。
3.1995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7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
15.86%。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2000年办理付息手续的附息国债及有关规定:
1.1996年记账式(五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11.83%,6月
14日支付第四年利息。
2.1996年记账式(六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8.56%,11月1
日支付第四年利息。
3.1997年记账式(二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9.78%,9月5
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4.1998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专项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6.8%,
5月18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5.1998年10年期附息债(第一期),年利率5.5%,9月4日支付第
二年利息。
6.1998年10年期附息债(第二期),年利率5.2%,12月25日支
付第二年利息。
7.1998年记账式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5.01%,12月23日支付
第二年利息。
8.1999年记账式(一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4.88%,2月26
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9.1999年记账式(二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4.72%,4月2
9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0.1999年记账式(三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3.2%,6月18
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1.1999年记账式(四期)国债,期限3年,年利率2.72%,7月1
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2.1999年记账式(五期)国债,期限8年,年利率3.28%,8月2
0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3.1999年记账式(六期)国债为浮动利率国债,期限10年,9月3日
支付第一年利息,附息利率为2.55%。
14.1999年记账式(七期)国债,期限2年,年利率2.6%,9月23
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5.1999年记账式(八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3.3%,9月2
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6.1999年记账式(九期)国债,期限5年,年利率3.31%,10月
25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7.1999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为浮动利率国债,期限7年,11月10
日支付第一年利息,附息利率为2.85%。
18.1999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期限5年,年利率3.32%,11
月25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9.1999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期限3年,年利率2.92%,12
月17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20.1998年向商业保险公司发行的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5.68
%,11月4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21.1999年面向商业保险公司发行的定向(一期)国债,期限7年,8月
1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计息利率为2.75%。
22.1996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
限5年,年利率8.8%,9月3日支付第四年利息。
23.1997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
限5年,年利率8.8%,9月22日起支付第三年利息。
24.1998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
限5年,年利率5.85%,11月20日起支付第二年利息。
25.1999年面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定向(二期)国
债,期限5年,年利率3.5%,10月25日起支付第一年利息。记账式国债和委
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不上市定向国债的付息,由各托管交易场所
办理;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由当地财政
部门办理。
五、以上各类国债到期日或利息支付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
六、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2000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
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七、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及附息国债付息手续费的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
执行。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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