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债务 >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5]60号颁布时间:1995-05-15

     1995年5月15日 证监发字[1995]60号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 知》发布后,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都按照要求采取了控制风险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 成效。最近国债期货交易中又出现了少数会员和客户超额持仓企图操纵市场等问题, 市场风险加大。为加强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维护国债期货交易的正常秩序,保护国 债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 一、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中对交易保 证金和涨跌停板制度的规定。 二、严格限定会员和客户投机头寸的最大持仓限量和交割月份持仓量限额。同一 客户在同一交易场所的不同会员处分别设立账户,其总持仓量以各账户持仓量总和为 准。严禁利用他人名义为自己开设交易账户或利用他人名义为自己进行交易等借仓行 为。 三、交易场所不得允许其会员、会员不得允许其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透支交易。 四、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收取的风险基金不得低于交易手续费的20%。 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当事者及其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要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交易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及时将国债期货 交易中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绝 不能姑息纵容。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