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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1998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经字[1998]196号颁布时间:1998-11-23

     1998年11月23日 财经字[1998]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8]1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8]3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1998年粮食风险基金工作,支 持国有粮食企业贯彻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8 年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范围 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范围包括:(1)支付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2)粮食 企业实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后,在一段时间内粮食库存增加,致使周转粮食库存 和流转费用增加,而暂时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合理库存粮食的利息、费 用补贴。 省级储备粮油数量按不超过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核定。应补贴的超储粮 食库存按1998年度平均粮食周转库存减去合理周转库存、实际收购价高于保护价 的市场畅销粮食品种的库存数量核定。合理周转库存数量按国粮综联[1997] 187号文件下达的指标核定。 二、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标准 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补贴。对列入补贴范围 的超储库存粮食占用贷款的利息,按不同品种的收购价格、同期粮食收购贷款1年期 利率计算,据实补贴;费用按原粮每公斤每年0.06元给予补贴。 超储库存粮食利息、费用补贴逐季拨补、年终清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厅(局)要按上述规定的补贴标准认真测算核定各委度所需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数 额,并在季初及时将上一季度的补贴资金拨到粮食企业。1998年第4季度发生的 超储库存粮食补贴,可在1999年一季度用1999年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拨付。 三、粮食风险基金最低到位金额的筹资比例 1998年粮食风险基金最低到位金额内的中央补助款,仍按[94]财商字第 443号文核定各地的补助金额拨付。1998年粮食风险基金最低到位金额内的地 方配备比例按国办发[1998]17号文件执行,即原配备比例高于1:1.5的, 仍按原比例配备资金;原配备比例低于1:1.5的地区,一律按1:1.5的比 例配备资金。 四、粮食风险基金缺口部分筹资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 35号)规定:“中央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根据全国粮食供求和产销情况及 时调整使用的重点。在当前粮食产区库存压力较大、财政负担较重的情况下,中央财 政拨补的粮食风险基金要集中用于粮食主产区。”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各地区粮食 库存情况、风险基金需求大小、财力状况以及受灾情况等,1998年对各地用粮食 风险基金最低到位金额和上年结转资金弥补后仍有缺口的,适当调整缺口部分中央与 地方的筹资比例。具体调整办法是: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福建等主销区 或财力较好地区出现的缺口,中央财政不再给予补助,全部由地方自行解决;黑龙江、 吉林、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粮食库存数量较大、地方财力状况较差、 风险基金缺口较多及受灾较重地区缺口部分,中央与地方按1.5:1比例筹措资金; 其他存在缺口的地区,其缺口部分中央与地方仍按1:1比例筹措资金。 五、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 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备部分,由省政府统一负责筹措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由 省级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为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拨付,地方资金应先行到位,然 后中央再拨付配套资金。对某些地方先行到位有困难的,中央配套资金也可以先行拨 付,地方配备部分必须在中央补助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到位,否则,中央财政将采取 扣税收返还款的办法强制到位。存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资金,按规定应拨付给粮食 企业的,应在不迟于1个月内拨付到粮食企业。 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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