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应缴行政性收费收入的通知
财预字[1996]444号颁布时间:1996-12-13
1996年12月13日 财预字[1996]44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是整顿国民收入分配秩序,严格预算管理,加强
财政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1994
年,财政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
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精神,明确规定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
预算管理(以下简称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但是,从今年我部组织的对中央
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检查情况看,截留、挪用和拖欠收费收入的问题比较严重,有些
部门和单位没有认真贯彻中办发[1993]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擅自用收费收入购买宿
舍、汽车和投资经营,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为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已纳入预
算管理的各项收费收入及时上缴中央财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主管部门的收费收入,凡国家明确规定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的,无论是主管部门直接收取还是基层单位收取后汇缴中央主管部门的,都属于应缴
中央财政的预算收入,中央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拖欠,
更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二、中央主管部门上缴收费收入,要严格执行我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取得收费
收入三日内上缴中央国库。零星收入需要延长缴款期限的,报经财政部同意,可每15
日上缴一次。未经财政部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缴款的规定。
今后,凡过期不缴应缴收费收入的,财政部将不予批准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
收费标准。对有预算拨款的收费单位拖欠收费收入的,财政部将从当年尚未拨付的预
算拨款中扣款,不足部分,抵扣下年预算经费;对无预算拨款的收费单位拖欠收费收
入的,财政部等部门将依法处罚并强制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或监制中央单位收费票据的管理制度。作为过渡措施,中央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
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
制或监制的票据,不得使用本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中央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手段,
加强收费票据的内部管理,年终应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当年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财政部。
四、建立收费收入缴款情况报告制度。为便于财政部及时了解情况,监督中央主
管部门按时上缴收入,今后,中央主管部门除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编制报送收费
收入预、决算报表外,还应按季向财政部报告本部门应缴收费收入收缴情况。即应于
每季初10日内,以文字材料的形式,向财政部报告上季度应缴收费收入的收入情况及
每次的缴款数额。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各中央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
行政性收费缴入国库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要在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
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下发有关单位执行。制定的各项办
法要报请财政部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要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
正。检查中发现有关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行政收费收入上缴,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中央主管部门和驻地方的中央
执收单位的应缴收费收入进行检查,中央主管部门和驻地方的中央收费单位,应积极
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七、中央主管部门应缴收费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后,与此相关的业务支出,一律纳
入主管部门的经费预算,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解决。财政部将根据各部门应
缴收费收入的上缴情况,结合部门开展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核拨经费。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凡不按规定时间上缴应缴收费收入,截留、坐支、挪
用和拖欠的,匀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财政部将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
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从严处理。
九、中央主管部门应结合这次预算外资金检查,对本部门应缴收费收入进行一次
全面认真的清理。对应收未收的,要及时收回,各项不合理开支,要予以剔除。清理
结束后的应缴收费收入收支结余,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一次全额上缴中央财
政。
对于动支的1996年应缴收费收入,中央主管部门应将其坐支收入的原因和情况详
细向财政部提交书面报告,财政部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以上通知,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