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95)财综字第52号颁布时间:1995-04-17
1995年4月17日 (95)财综字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监察厅
(局)、农业厅(局、委、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对今年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部署,经全国治
理乱收费联席会议研究决定,1995年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把治理乱收费作为纠
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集中精力抓
落实,力争取得更大成效。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继续巩固治理乱收费取得的成果,狠抓取消的乱收费项目的落实。各
级财政、计划(物价)、监察、农业等部门要对1993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
部、国家计委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中办发〔1993〕10号文件取消的涉及农民负
担收费项目,以及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明文
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逐项对照检查,落到实处,切实减轻社会和群众的负
担;对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基金、附加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继续顶风
乱收费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上缴同级财政,情节严重的,
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一些突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二、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进行专项治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
和要求,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狠刹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中小
学乱收费,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三股不正之风,对每个专项都确定了牵头和参
加的部门,建立了责任制。各级财政、计划(物价)、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交
通、公安、教育、农业等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开展专项治理,并监
督检查专项治理的落实情况,取得明显成效。要针对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
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规章,强化管理,使之规范化、法制化。
三、抓紧做好清理和整顿各种基金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
公厅国办发〔1995〕25号文件规定,把清理整顿各种基金作为治理乱收费,控制
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抑制通货膨胀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
好。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
权限和审批程序设立的基金,要坚决停止执行;确需保留的基金,要逐项登记,
按规定汇总上报。
四、继续抓好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这不仅是一
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统一规定和财政部
〔94〕财预字第37号、65号文件以及财预字〔1995〕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抓
紧研究落实,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做好组织实施和应
缴收入的催缴入库工作。凡是中央和地方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要坚
决纳入预算,对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
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同时,要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在1995年底的税
收财务大检查工作中,要将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
内容,重点检查行政性收费的缴库情况。
五、要加快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法制建设。目前,各地已建立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法规的,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
修订和完善管理办法,尚未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票据管理法规的地区,要
在治理乱收费整章建制阶段,抓住时机,尽快制定和建立起来。同时,要编制行
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
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