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255号)
财建[2002]255号颁布时间:2003-07-25
2003年7月25日 财建[2002]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审计厅(局)、供销合作社、农
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
136号)规定,现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核复及其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上报的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清理
核查结果,经国务院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清理核查小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确认你省
(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累计财务挂账660,914万元(棉花企业截止1999
年8月31日、其他企业和基层社截止1998年底,以下统称“企业”),其中:
1992年底前老挂账362,821万元。其构成项目为:一是中央政策性亏损挂
账,包括农民陈欠农副产品预购定金、1981至1984年商品统一降价损失、未收回
1984年和1986年"两棉"赊销款、1991年商品削价损失;二是地方政策性亏损挂
账;三是经营性亏损挂账;四是未收回1993年度棉花贴息贷款本息。
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298,093万元。其构成项目为:一是中央政策性挂
账,包括国家规定降价销售棉花亏损和1995至1998年度储存棉花亏损及其新增挂账
利息;二是地方政策性挂账;三是经营性亏损挂账。
以上挂账项目和金额,详见附件1。
二、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人民银行各分行及营
业管理部、供销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部
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负责将上述财务挂账逐项层层分解落实到棉花企业和非棉花
企业,并将分解落实结果汇总填列到附件2,于9月底以前上报国务院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
清理核查小组组成部门。分解落实数超过核复数额的部分,由地方或企业负责消化处理。
三、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但不调整债权和债务关系。企业开户银行
设置“供销社财务挂账贷款”专户,并在此专户中设立“1992年底前老挂账”和
“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分类专户。同时,根据财务挂账性质,在“1992年底
前老挂账”分类专户中设置“中央政策性亏损挂账”、“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经营性
亏损挂账”、“未收回1993年度棉花贴息贷款本息”明细户;在“1993年以来新增
财务挂账”分类专户中设置“中央政策性挂账”、“地方政策性挂账”、“经营性亏损挂
账”明细户。此外,根据财务挂账构成,在“1992年底前老挂账”分类专户中的“中央
政策性亏损挂账”明细户中建立“农民陈欠农副产品预购定金”、“1981年至1984
年商品统一降价损失”、“未收回1984年和1986年'两棉'赊销款”、“1991年
商品削价损失”辅助账簿;在“1993年以来新增挂账”分类专户中的“中央政策性挂
账”明细户中建立“计入挂账本金新增利息”辅助账簿。
分解落实到企业的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企业开户银行将其从目前的贷款户中转入
上述财务挂账专户,并在有关分类专户、明细户和辅助账簿中作相应记载。银行收到或划转
财务挂账消化款时,及时、如数减少财务挂账专户贷款余额,同时在有关分类专户、明细户
和辅助账簿中作相应记载。
企业对财务挂账实行专账登记。将在有关资产、损益类会计账户中记载的财务挂账统一
划转到“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中,在此账户中设立“供销社财务挂账”明细账户集中统一
核算,反映财务挂账增减变化情况,并在该明细账户设置“1992年底前老挂账”、
“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明细账户,同时按照财务挂账性质和具体构成分设对应账
目。
企业对财务挂账占用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国家储备资金以及其他负债等资金,不调
整负债类的账户,设立“供销社财务挂账”明细备查账簿,该账簿按照财务挂账占用不同来
源的资金设立明细账户,要设立“占用银行贷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其
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名称)”、“占用国家资本金”、“占用国家储备资金”等明细账
户,明细账户要按照财务挂账的性质构成详细记载。
四、中央政策性财务挂账处理。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中的中央政策性挂账,从
1999年9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停息挂账5年,利息损失按挂账金额和1年期流动资金贷
款基准利率核定,截止2001年底的挂账利息计入挂账本金,从2002年1月1日起,
按计入上述利息后的挂账金额停息,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的停息损失,中央财政原
则上按季拨付给有关银行总行,由其层层转拨到系统内企业开户银行。挂账本金3年后再视
情况处理。
尚未消化的原核定的1992年底前中央政策性亏损挂账和未收回1993年度棉花贴
息贷款本息挂账,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
[1996]70号)规定的政策处理。
五、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处理。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中的地方政策性挂账,非
棉花企业和棉花企业分别从1999年1月1日、1999年9月1日起,由地方财政按挂
账本金和1年期流动资金基准贷款利率贴息挂账5年,由各地有关部门参照新增中央政策性
财务挂账停息办法制定具体处理措施,并上报国务院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清理核查小组组成
部门备案;5年后挂账本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策视财力情况制定消化处理方
案,确保落实。
1992年底前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按照国阅[1996]7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其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基础上,研究制定具
体解决办法,并尽快落实。
六、经营性财务挂账处理。新老财务挂账中的经营性亏损挂账、超出原核定的1992
年底前中央政策性亏损挂账和未收回1993年度棉花贴息贷款本息部分的挂账,由企业通
过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逐年息行消化解决。各地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消化计划,
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尽快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
七、纳入停息或贴息范围的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从财务挂账分解落实到企业之日
起,开户银行不得再向企业收取利息,银行对企业已收取的部分,由开户银行退还企业,也
可由开户银行与企业协商一致后抵顶其他贷款利息;银行对企业计息未收息的部分,由开户
银行冲销这部分应收利息;企业对已支付或计提未付的部分,调整有关会计核算账目及相应
年度损益。
八、各地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做好供销社财务挂账分解落实和消化处理工作,不得随
意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挤占、挪用利息补贴或本金消化资金。
附件:1、供销合作社系统财务挂账核复表(略)
2、省(区、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务挂账分解落实统计表(略)
3、国家确认供销合作社系统财务挂账明细表(不发地方)(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