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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二)

财基字[1996]88号颁布时间:1996-04-12

     1996年4月12日 财基字[1996]88号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 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 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三条 地勘单位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 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 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如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 入营业外支出。   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属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 使用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国家基金;属于其他经营使用的,计入营业外 支出。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地勘单位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 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用于对外投资、有偿转让和自行开发的地质成果资料视同无形资产。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地质成果资料(由国家主管机构确认),按照开发 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非专利技术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无 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两者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规 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 限确定。   自行勘查并自行使用的地质成果资料,按照设计采矿年限确定。   第三十七条 地勘单位转让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转让自行勘查的地质成果资料所取得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地勘单位报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转让国家地质成果资料所取得的收入,按其实 际成本数转增国家基金,净收入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转让其他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递延资产包括内部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及其他待摊费用等。   内部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开办费,包括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 训费、差旅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开 办费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多种经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在租赁期限内,分期摊入有关成本、 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其他资产包括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条 地勘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以货币资金、实物、无 形资产(含地质成果资料)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地勘 单位以上述方式对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多种经营企业的投资,也视同对外投资。   地勘单位不得以国家规定不准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一条 地勘单位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不含国家地质成果资料)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 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 计入地勘发展基金。   地勘单位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 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 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地勘单位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 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第四十二条 地勘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 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 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 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地勘单位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 加或者减少长期投资,并且在地勘单位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 减少地勘单位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三条 地勘单位对外投资(不含以国家地质成果资料的对外投资)分得的 利润或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地勘单位收回的对外投资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四条 地勘单位报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以国家地质成果资料对外投资的, 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并转增国家基金。收回的对外投资与其 帐面价值的差额,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增减国家基金。 第七章 地勘工作拨款及支出   第四十五条 地勘工作拨款是指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任务而 取得的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预算内拨款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 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和其他拨款。   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实行限额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地勘工作支出是指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任务而 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项目)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   1.地质项目支出,包括以下工作项目支出:   (1)地形测绘;(2)地质测量;(3)物化探;(4)槽井探;(5)坑探;(6) 钻探;(7)油气测试;(8)岩矿试验;(9)其他地质工作;(10)工地建筑。   地勘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设或减设工作项目。   地勘单位用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与其他单位(企业)投资共同进行的地质项 目(即拼盘项目)支出,应按出资比例划分为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支出和社会地勘工 作支出。   2.其他经费支出,包括:   (1)子弟学校经费补贴;(2)离退休人员经费:(3)富余人员经费;(4)其 他。其他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支出,包括环境保护费,经批准出国考察人员费 用,地勘单位成建制组成、撤销、搬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等。   第四十七条 地勘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划分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支出与社会 地勘工作和多种经营的成本、费用界限。   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不得列支如下费用:按规定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项成 本、费用;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支出;地勘单位和生活基地永久性的建筑工程支 出;其他经费支出以外的集体福利部门经费;违反国家规定的摊派费用等。   第四十八条 地勘单位取得的地勘工作拨款和发生的地勘工作支出,属当年完成 的地质项目,按项目总预算进行结算和核销;属延续下年度继续工作的未完地质项目, 可按本年度完成进度预提节余额,待地质项目完成后,再进行总结算和核销;属其他 经费支出的按年度预算结算并予以核销。   地勘单位应严格区分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结余和节余。结余资金属于未完地 勘工作形成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其余应退回上级主管机构或经主管财政机关 批准转增国家基金。 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九条 地勘单位在从事地质勘查、多种经营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条 地质勘查成本是指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从收集 资料、调查论证、编写设计、组织勘查施工、整理分析资料、编审地质报告到提交地 质成果资料等全过程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地质勘查成本按地质项目和工作项目进行计算。   1.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计算完全成本,包括工作项目成本和应分配的管理费。   2.非预算内地质项目计算制造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3.工作项目计算制造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其他直接费。   人工费:包括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 的津贴,劳动保护费等。   材料费:包括地质勘查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生产工具、器具、零配 件、管材摊销及其他消耗性物品等。   其他直接费:包括地质勘查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矿 区搬迁费,生产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生产设施及设备现场安装费,土地、 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地勘单位所属分队等二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地质勘查工作所发生的 全部支出。包括分队等二级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 贴、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行政和管理用的 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等。   4.地勘单位应按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和非预算内地勘工作,分别按规定提取固定 资产折旧,并摊入成本、费用,不得相互挤占。   5.地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报废工程损失,计入有关地勘项目和工作项目成本。   第五十一条 地勘单位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的成本费用核算,比照 相应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地勘单位发生的管理费用,按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和经营项目(含 非预算内地质项目)的直接成本比例分配计入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成本和当期损益; 非预算内地质项目和多种经营发生的财务费用、经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三条 管理费用是指地勘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地质勘查生产和 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地勘单位管理部门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技术 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 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地勘单位管理部门经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职工福 利费、交通差旅费、办公费、房租水电费、折旧及修理费、家俱用具费及其他经费。 地勘单位交通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支的规定》。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地勘单位为职工学习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 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地勘单位支付的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价格补贴、易地安置补助费、 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野外职工 外地就医路费等。   待业保险费是指地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金(包括合同制工人养老 保险金)。   咨询费是指地勘单位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 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 用。   诉讼费是指地勘单位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地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地勘单位对本单位区域内进行绿化而发生的绿化费用。   税金是指地勘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等。   技术转让费是指地勘单位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地勘单位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和新产品所发生的 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 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费,与研制开发有 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地勘单位为从事地质勘查和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 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收入 的5‰;全年总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收 入的3‰;全年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收入 的2‰;全年收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收入的1‰。   第五十四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地勘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生活困难 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 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五条 财务费用是指地勘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地勘单 位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 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五十六条 经营费用是指地勘单位在从事社会地勘工作、转让自行勘查地质成 果资料、提供劳务等多种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地勘单位负担的运杂 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人员工资及差旅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 的各项经费等。   第五十七条 待摊和预提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地 勘单位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担的数额。摊 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 由地勘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 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 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八条 地勘单位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 产(工地建筑形成的除外)、无形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没收的财物,支付 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 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地勘单位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章 经营收入、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   第五十九条 经营收入是指地勘单位从事除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以外的其他 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社会地勘工作收入、地质成果资料转让收入、多种 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社会地勘工作收入,是指地勘单位承包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以外的地勘工作所取 得的收入。   地质成果资料转让收入,是指地勘单位有偿转让自行勘查的地质成果资料所取得 的收入。   多种经营收入,是指地勘单位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所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无 形资产(不包括地质成果资料)转让收入、回收矿产品收入、其他业务性收入。   第六十条 地勘单位承包社会地勘工作,当年完成的地质项目(或工作项目), 以合同所规定的地勘工作任务完成并将地质报告和结算帐单提交发包单位验收签证后, 确认为收入的实现;跨年度施工的地质项目(或工作项目),以本期收到价款,或按 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以本期应收结算价款并经发包单位签证认可后,确认为收入的 实现。转让地质成果资料,以将地质成果资料移交受让单位验收签证并同时收讫价款 或取得应收价款凭据后,确认为收入的实现。销售产品(含矿产品)和商品,提供劳 务和技术咨询服务,以发出商品、提供劳动和服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应收货款凭据 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发生的产品、商品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第六十一条 地勘单位节余与收益总额包括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经营收益、 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1.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为应结算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减去国家预算内地 勘工作实际支出后的余额。   2.经营收益为经营收入减去经营成本,再减去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管理 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   经营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收到减免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3.投资净收益为对外投资(含对多种经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 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 让取得款项大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 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分担的亏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小于 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 担的数额等。   4.补贴收入,包括按规定应作为补贴收入处理的减免增值税退返款以及其他政策 性的补贴收入。   5.地勘单位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地勘单位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 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 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 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经营性财产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二条 地勘单位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收益弥补,下一 年度税前收益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用税后收益 弥补。   第六十三条 地勘单位取得的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结算收入及其实现的节余, 年度地质成果资料转让实现的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税金。   地勘单位从事社会地勘工作、转让地质成果资料、以及多种经营所实现的经营收 益,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四条 地勘单位缴纳所得税后的节余与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 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应交上级节余与收益;   (三)提取地勘发展基金,按照所得税后节余与收益总额扣除前两项后的余额40% 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按照所得税后节余与收益总额扣除前两项后的余额30%提取;   (五)提取奖金,按照所得税后节余与收益总额扣除前两项后的余额30%提取。   第六十五条 地勘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地勘科技的研制与开发,先进设备、仪器的 引进,技术改造,弥补亏损等。   第六十六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七条 地勘单位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 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八条 地勘单位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 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汇率,可以采用业务发生的当 日或当月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   第六十九条 月份终了,地勘单位应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 债权和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 月末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外币业务不多的地勘单位,也可以在年度终了时,按年末市场汇价一次进行折算。   第七十条 地勘单位发生的汇兑损益(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如数额较小,直 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数额较大,可分期平均计入财务费用。   地勘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等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 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   地勘单位发生的向银行结汇、购汇等业务所发生的折合差价,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七十一条 地勘单位发生成建制划转、撤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十二条 地勘单位财务清算应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机 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地勘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 财产和债权债务清册,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移交、接收、划 转和清算期间的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财务遗留问题。   第七十三条 划转、撤并的地勘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后,经上级主管机构审核并报 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地勘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转产为企业的地勘单位,全部净资产转为国家资本金。   撤销的地勘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指定的接收单位。   合并的地勘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七十四条 地勘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机构、主管财政机关和其他有关的报表 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五条 地勘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表、地质项目支出明细表、其他经费 支出明细表。   地勘单位应按月、年度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出。   第七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主要说明地勘工作拨款与支出、经营收入与支 出、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 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地勘单位总结、考核和评价财务状况及财务成果的指标,包括产资 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率、经营收入利税率、国 家基金节余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等。   评价指标及计算公式,见附二。   地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其他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各中央地勘主管机构可以按照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本 部门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地勘单位也可以制订内 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机构和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一:地质勘查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类别               折旧年限   一、勘探专用设备    1.陆地钻探设备              5─8年    2.海洋钻探设备             15─18年    3.海洋钻井平台             8─12年    4.坑探设备                3─8年    5.物探设备                3─8年    6.物探船舶               8─15年   二、起重运输设备    1.起重设备               8─15年    2.重型汽车及拖挂            8─10年    3.轻型汽车               8─12年    4.工程作业车              8─12年    5.拖拉机及推土机             6─8年    6.飞机                 8─10年    7.运输船及辅助             8─18年   三、通用生产设备    1.金属切削机床             10─12年    2.锻压铸造设备             8─12年    3.维修设备               8─12年    4.动力设备                6─8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8─12年     其中:大型计算机           8─12年        一般计算机           4─10年    6.实验设备               5─12年    7.其他生产设备             8─10年   四、传导设备              8─10年   五、行政生活设备    1.行政设备               8─12年    2.生活设备               8─12年    3.医疗卫生设备             7─10年    4.文件宣传设备             8─10年   六、房屋及建筑物    1.房屋                 25─40年    2.建筑物                15─25年   七、土地 附二:地质勘查单位财务评价指标   1.资产负债率 衡量地勘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 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 衡量地勘单位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之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 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 衡量地勘单位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 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4.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率 反映地勘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地勘费完成国家预 算内地勘工作的节余水平。计算公式为:      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总额     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率=────────────────-×100%     应结算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总额   5.经营收入利税率 反映地勘单位经营性收入的效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经营收益总额+税金   经营收入利税率=──────────×100%             经营收入总额   6.国家基金节余收益率 衡量地勘单位使用国家基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节余与收益总额   国家基金节余收益率=───────×100%              国家基金总额   7.总资产周转率 反映地勘单位全部资产综合使用效率。计算公式为:      应结算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总额+经营收入总额    总资产周转率=────────────────--------×100%      资产平均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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