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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

(97)财综字第131号颁布时间:1997-08-06

     1997年8月6日 (97)财综字第131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申请核准残疾人证收费的报告》(〔1996〕残联组联字第 132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 〔1996〕15号)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中编办发〔1995〕 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全国残疾人证的统一管理,同意你会统一印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残联统一核发时收取少量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及以下各级残联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 时一律不得收取工本费。   三、你会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 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残疾人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国家有关规 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按你会使用计 划拨付,专项用于《残疾人证》的印制发放开支。你会应建立健全收费财务会计 核算制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同时,要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有关 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计划(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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