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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教[2001]214号颁布时间:2001-11-20

     2001年11月20日 财教[2001]2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了加强对“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专项 资金的管理,保证“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并使该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我们根据国 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1999~2000年“行动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 特点,对1999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9]3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细 化,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经国 务院批准的我国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计划。为加强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 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行动计划” 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来源于专项用于实施“行动计划”的中央财政专 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部门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自筹资金,专项用于实施行动计 划。   第三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按照现行 经费渠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第四条 承担“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有健全的财会机构和合格 的财务人员。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任何部门 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凡使用“行动汁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 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六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其他部 门管理权限的事项,应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如用于提高人员待遇的支出中涉及工资制 度的,需按规定报人事部审批,用于科研方面的资金必须与科技部的有关科技政策相 一致。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第七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跨世纪园丁 工程、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职业 教育发展、高校社科研究和“两课”建设以及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一 流学科等特殊专项的支出。   (一)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主要用于改革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开展教师培训, 推行21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体系所需的支出。   (二)跨世纪园丁工程:主要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教材建设和加强中小学骨干 教师队伍建设所需的支出。   (三)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主要用于高校学术带头人资助、特聘教授奖励 (即“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高校骨干教师资助、高校实行重点和开放实验室国内 访问制度、设立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和教学奖励基金、评选具有创新水平的优 秀博士论文及奖励、扩大高等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的数量和规模、选拔大学系主任和研 究所实验室骨干作为高级访问学者,有针对性地到国外一流大学进行研修交流和邀请 海外知名学者,特别是世界一流大学的教授任国内大学客座教授,来华进行短期讲学 和研究所需的支出。   (四)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主要用于全国远程教育中央站和网络改造、全国远程 教育部分办学点联网经费、全国远程教育资源库建设、远程教育软件开发基地和培训 所需的支出。   (五)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主要用于建立健全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化的 保障机制,成立高校科技产业发展资助机构,资助高校有开发前景的重大科技项目所 需的支出。   (六)职业教育发展:主要用于设立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基金实施课程 改革和教材建设、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以及支持示范 性高职学院建设所需的支出。   (七)高校社科研究和“两课”建设:主要用于高校思想品德和马列主义理论两 课建设、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需的支出。   (八)支持创建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特殊专项)支出:主要用于 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 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负责审核、批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   2.根据审定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和分期用款计划,按照现行 财政资金管理渠道拨款;   3.负责审核、批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4.检查、监督“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教育部   1.负责制定“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   2.负责审核、汇总、编制教育部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并报 财政部;   3.根据财政部批复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批复本部门各有关 项目单位年度项目预算,制定分期用款计划,办理请拨款;   4.负责教育部所属项目单位“行动计划”项目的实施和资金核算管理工作;   5.负责编制教育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并报财政部;   6.检查、监督“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1.负责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报财政 部,并抄送教育部;   2.根据财政部批复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批复本部门各有关 项目单位年度项目预算,制定分期用款计划,办理请拨款;   3.负责本部门“行动计划”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   4.负责编制本部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并抄送教育部;   5.检查、监督“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项目单位   1.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主管部门确定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编报要求, 编制本单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上报主管部门;   2.根据批复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负责本单位“行动计划” 各具体项目的实施和资金核算、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本单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上报主管部门;   4.负责管好、用好“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是各项目单位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必须纳 入单位总体预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十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 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确立、项目预算资金核定等一系列程序, 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主管 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目标及任务编报下一年度“行动计 划”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教育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 年度“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并报财政部最终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上报项目预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预期目标、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等。   第十二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 不作调整。对于“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中“支持创建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 科”的特殊专项项目,在不改变项目资金年度总预算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结合实际 情况,对具体项目(不改变原预算科目)进行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方案上报主管部门 和财政部,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和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 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支出按照“分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用 于项目实施中所需的人员支出、业务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及大修理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为完成“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任务而用于吸引人才、奖励 优秀、发放岗位津贴等方面的人员经费支出。岗位津贴主要是指“特殊专项”中教学、 科研、管理第一线的关键、重要岗位人员的岗位津贴,其发放范围不包括后勤人员、 校办产业人员、附属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项目学校要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取酬、 优劳优酬、以岗位津贴为主要内容的校内分配制度。   享受岗位津贴的学校,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同意后,在下达年度预算中确定。   (二)业务支出:为完成“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任务而必须开支的购买商品 (不包括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人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商品)、劳务等专项业务支出 等。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劳务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 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三)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为完成“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任务而必 须开支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专项设备购置费、更新改 造费等。   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审 核。经批准立项后,方可由基建财务部门根据基建经费的有关财务规定和要求进行核 算与管理。   第十五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中用于科学研究的项目支出,应参照现行科研 经费的管理办法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 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行动计划”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 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逐级编报决算。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各项目单位必须根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决算要求, 单独向主管部门编报年度决算,主管部门经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其他主管部门“行 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汇总决算,在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教育部。   项目单位上报决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 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自进的管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应努力确保“行动计划”项目州顺利实施,如确因特殊情 况而未完成的项目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及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单位的资金使 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 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且 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拨款。在对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拨款, 否则将终止项目。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由专人 审批各项支出,对审批确定的项目要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财务 主管人员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实行全面监督。项目完 工后,要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建立严格、规范的项目评审(估)机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终止,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查处理。项目单位应及时清 理账目,编制终止项目的决算并上报主管部门。终止项目的结余经费(含物资、设备 处理的变价收入)原则上仍用于“行动计划”项目,由项目单位重新编报项目计划, 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原则上用于“行动计划”。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0万元以下的, 须逐级上报上一级单位审批核销;10万元以上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核销。对由于主 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的领导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 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项目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 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本办 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行动计划”结束时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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