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0]60号颁布时间:2000-08-31
2000年8月31日 国办发[200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西部地区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之一,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
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留下了丰富而珍贵的文化遗产。这些文物
是各族人民开发西部、建设西部,并在这里生活、繁衍、生息的历史见证。保护和管
理好这些文物,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西部大开发中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
容辞的责任。有关地方、部门要以对国家和民族文化遗产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西部
大开发中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和改善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要加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大力提倡、
动员和引导全参与文物保护,依法保护和管理好管辖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要抓紧研
究制订或修改当地文博事业发展规划,搞好与生态恢复、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
产业结构调整的协调,将文博事业发展列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
二、要妥善处理好西部大开发中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文物部门要进
一步加强西部地区文物调查、评估和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等基础性工作,摸清底数,加
快完成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普查和文物地图集的编纂等工作的进度,在
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做好重点文物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内的基
本建设项目,在进行前期立项、论证、选址等工作时,要充分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的意见;在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应事先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对调查、勘探中发现的文物,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避免发生毁坏文物的事件。因基
本建设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所需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
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计价费[1997]1220号)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从项目投资中
列支。
三、结合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做好古遗址、古墓葬的保护工作。要把古遗址、
古墓葬特别是大型遗址的保护纳入当地退耕还草(林)和土地利用规划;对遭到耕作
破坏严重或埋藏较浅的大遗址,可列入退耕还草(林)的重点目标,加以妥善保护,
以减缓耕作和自然力对遗址的剥蚀,防止新的破坏。
四、根据西部地区历史文物、少数民族文物和各类矿物、动植物标本相对丰富的
实际情况,要加强抢救和保护,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各县特色的专题博物馆;改善
博物馆的地区分布和品类布局,健全博物馆的设施和功能;强化精品意识和服务意识,
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广大青少年,提高博物馆及其他文博机构藏品保护、陈列
展示和社会教育的水平,努力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科学、合理地发挥文物特有的作用,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依托西部地区丰富
多样的文物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历史、民族特征的文物旅游,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势转
化为经济优势,有利于西部地区的产业调整,有利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增强民族凝
聚力。同时,文物保护单位对社会开发必须具备相应的开放条件,必须有助于文物和
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和寺庙内收藏的各类文物,必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有效管理。已公布为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
要制订专项保护法规或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自觉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加强西部文物保护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要努力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
科技成果推广,增大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加强西部文物队伍建设,充分利用
西部高等院校培养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急需人才,特别要重视对少数民族文物干部
的培养,同时努力创造条件,吸纳各门类专业人才。
八、加大对盗掘、盗窃、非法交易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防范力度。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对各种文物犯
罪分子特别是那些破坏性强、危害严重的盗掘团伙和走私集团,必须坚决摧毁,依法
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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