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规财发[1999]552号颁布时间:1999-11-15
1999年11月15日 卫规财发[1999]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卫生局、财务局):
现将《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
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有关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贯彻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
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现制定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暂行办法。
一、医疗机构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目的是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疗机
构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和收入结构的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降低药品收入在
医院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促使医疗机构为群众提供优质、经济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收支和
药品收支分开核算。医疗机构要在严格界定各项业务收入性质基础上,分别将各项业
务收入计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科目中。医疗服务和药品经销的各项直接费用,要分
别列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医疗机构的管理费用,要按制度的规定合理摊入医疗成
本和药品成本。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严禁乱摊费用,扩大成本。卫生
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成本核算管理的检查、监督工作。
三、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为控制药品费用的过快增
长,医院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基础上,要按《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
要求,对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办法。
"核定收入,超收上缴"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以省辖市(地区)为单位,确定医疗机构药品收入的增长幅度并核定各医院当年药品
收入总额,直辖市由市直接核定。药品收入总额应根据各地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
的变动情况、居民医疗消费水平、经济发展情况、疾病流行情况、医院提供的医疗服
务量、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重、每门诊人次和住院床日的药品收入变化情
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收入超过核定收入总额的部分,要全部上缴当
地卫生行政部门,药品超收款按年度上缴,各级各类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定药品收入总额时,要充分考虑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的特
点,给予照顾。
四、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医疗机构药品超收收入,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
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药品超收上缴资金,由卫生行政部门集中实行
项目管理,主要用于预防保健、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等工作。
收缴的药品收入超收款要专项用于卫生事业,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
上缴资金的管理,不得抵顶和减少预算拨款,也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各地卫生、财政
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超收上缴和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
五、医疗机构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事务性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研究有关管理措施,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和
制度,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在实施过程中不影响医疗业务和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暂行办法从1999年起在县及县以上
医疗机构执行。各地卫生、财政部门要抓紧时间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并尽快组织实
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