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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外交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关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财文字[1985]259号颁布时间:1985-06-25

     1985年6月25日 财文字[1985]259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和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 留学人员出国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按国家计 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如 下:   一、公费留学人员衣物补助费(包括购买服装、衣箱、生活用品、小纪念品等费 用)   (一)根据派往国家的气候条件,衣物补助费人民币标准:     类别     热带    温带    寒带     大学生    700元    800元    900元     研究生    750元    850元    950元     进修人员   700元    800元    900元   (二)衣物补助费,进修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研究生、大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 会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学习期满和中途回国者,衣物归本人。已领衣物补助费,但又 决定不出国者,应退还全部衣物补助费;如已制装,应将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价 处理给本人。中途回国休假的,不再补发衣物补助费。   二、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   (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 为二到三年;大学生为三到四年。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专业和取得 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国家对研究生和大学生享受国 家公费的期限。   (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 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 对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可允许个别留学人员租赁较宽敞的房屋,用于开展集体活动, 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各类留学人员生活包干费标准,由使领馆研究方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 按月或按季将生活费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当地生活用品(含房租)物价指数升降幅度 在10%以上的,使领馆可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行。   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按留学人员抵、离驻外使领馆之日计发,不足全月的按日 计算。   (三)国外生活非包干项目,包括学杂费、回国及休假旅费、医疗费和经批准参 加学术会议及因公到使领馆车费等。其中,医疗费可以根据所在国情况及国内公费医 疗规定的报销范围实报实销或由使领馆组织合作医疗或参加医疗保险。   留学人员到学习地区确需购买被褥装备和炊事生活用品的,其费用由使领馆根据 所在国情况,一次发给本人掌握使用。   三、国际旅费   (一)留学人员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和旅途零星外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 供。   (二)留学人员学习期满,按期回国的机票(或车、船票)由使领馆提供;未经 批准,不按期回国或不按使领馆指定路线回国的,其回国旅费或绕道旅费由留学人员 自理。   四、其他费用   (一)经使领馆批准组织的留学人员集体活动(如国庆、新年、春节),可给予 一定的经费补助。这部分费用按留学人员国外生活包干费标准的5%至10%编列预算, 由使领馆统一掌握使用。   (二)留学人员按规定回国休假期间,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停发。往返国际旅费 由使领馆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个人行李超重费自理。国内从报到地点到探亲地点 的往返车、船费,按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是由原单位发工资的,向原工作单 位报销;凡不领工资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报销,并按每人每日 一元五角发给生活补助费。其余各种开支由本人自理。   (三)留学人员自费回国休假的,国际、国内旅费和其他费用均由留学人员自理。   五、留学人员所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和其他费用的处理办法   (一)留学人员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凡属个人通过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 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获得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国外单位申请 获得者;国外单位指名邀请获得者;通过两国政府或团体、组织、双边或多边对等交 换奖学金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有关国家政府、学校、团体或国际组织单 方面赠予我国政府或单位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以上人 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作学习和生活等全部费用。其中按 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低于同 类留学人员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由使领馆补足。不属于上述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办。   (二)在出国前已取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出国机票(车、船票)、衣 物补助费、一般不再归还。如到达所在国后,对方可报销出国旅费者,应将此款归还 使领馆。回国旅费自理。不足的,由使领馆补足。   (三)留学人员出国后在国家资助的期限内因学习、科研成绩优秀而获得国外奖 学金或资助费的,一律交由本人支配,同时停发国家资助。但对所获得的奖学金或资 助费低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除由使领馆补足外,再给予适当奖励。以上奖励部 分在本人所得奖学金或资助费的25%以内掌握,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使领馆根据 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享受国家公费期满以后,奖励部分停发。   到国外后凡经个人努力取得对方减免学费(有的国家称实验费)的留学人员,使 领馆可视情况发给相当于减免费用的10%,以资鼓励。   (四)国家选派的大学生、研究生的业余劳动所得,如假期开展勤工俭学的收入、 稿费等;进修人员得到的对方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收入,如奖金、国际会议费、临时讲 座报酬以及保健津贴、野外作业补贴、专业实习报酬等,一律由本人支配。   (五)享受国家公费或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既要发扬勤俭建国、艰 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又要保持我出国人员的尊严。在经费使用上,应保证本人身体健康 和在国外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中的正常需要,保证对外学术交往的需要。提倡和鼓励 他们用节余外汇购买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用品和书籍、资料,以利回国后继续进行科 研、教学工作。   六、国内工资   工龄在两年以上的进修人员和大学(含大专)毕业后工作五年以上出国攻读硕士 学位(含硕士)以上的人员,硕士毕业后工作两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包括经 批准在国外由进修生转为研究生的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的年限内,国内工资由原 单位照发,回国后不再归还。   七、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筹资金派到国外 学习的留学人员。各部门派出的实习培训等人员的费用开支,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 适用本规定。   通过其他渠道派出的各类留学人员的经费开支办法,可参照本规定,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主管部门自行制订。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费用,按国务院《关于自费 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国务院和各部门、各地区过去发布 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在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以前的费用开支(包括国内工资), 仍按一九八○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获得的奖学 金和资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修改出国留学人员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处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以 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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