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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财农字[2000]31号颁布时间:2000-04-12

     2000年4月12日 财农字[2000]31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科教兴国战略,我部决定从2000年起,支持各省 (市、区)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基地”的原则和要求   1997年以来,中央财政先后开展了“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 和“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总结这两项 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了不断促进农业科技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提高农业科技贡献 率,适应当前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需要,中央财政决定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 地。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 对示范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地,与 农技推广部门一起,及时解决有关实际问题,搞好基地建设工作。   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建设,是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进一步深 化和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和目标:   (一)要坚持四个结合。一是要与当地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结合起来;二是要与 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三是要与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四是要与发展农业产业 化结合起来。   (二)要体现区位优势。按照合理区域布局要求,确定开展技术示范的主导产业 或主要作物。   (三)要形成示范能力。示范基地要有明确边界,经过建设,示范基地的生产设 施、生态环境和技术推广应用条件要有明显改善,具备开展技术示范的能力。   (四)要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要依托农业科技部门,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 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示范推广。   二、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范围   基地建设期限为二年。基地建设资金采取项目单位投资、财政补助的方式解决。 中央财政对每个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1:1配套 投入,省级以下财政配套比例和项目单位资金的筹集由各省(市、区)自定,但项目 单位必须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投资规模50%的比例落实自筹资金。各级财 政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示范、必 要的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机构经费支 出,不得用于与基地建设工作无关的支出。   三、编制项目规划的要求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有关基地建设的目标要求和资金投入规模要 求,编制基地建设规划。规划内容包括:   (一)示范基地的地域范围、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建设标准和期限、实施步骤、目标要求等。   (二)基地建设项目经费预算。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明细支出项目,单独编 列。   四、基地申报与规划审批   (一)申请建立示范基地的县(市)财政部门与农技推广部门共同编制基地建设 规划,以财政部门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级财政。   (二)省级财政对上报的示范基地,按照我部的要求认真进行评估论证后,按规 定的时间要求上报财政部农业司。   (三)财政部农业司在组织力量进行评估论证后批复规划,并下拨基地建设补助 资金。   (四)省级财政部门接到批复后,督促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批复的规划组织 实施。   五、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基地建设工作启动后,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省级财政部门要按季度向我部反馈信息,反映基地建设的进展情况、资金到位 情况、基地建设成果及主要做法和经验等。一个年度终了后,要在下一年的1月31 日前向我部报送基地建设年度工作总结。   基地建成后,要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地方财政部门组织有 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写出验收申请报告。财政部在收 到省级财政部门的验收申请后,对示范基地进行验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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