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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8]21号颁布时间:1998-05-19

     1998年5月19日 国办发[1998]2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 8]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 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有贷款的办法》。经国务院 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审计署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 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有贷款的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审计署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清理消化国 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有贷款的办法      1998年5月1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休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 5号)的精神,现就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 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办法。   一、 清理范围是:粮食企业在1998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 发生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上停粮食企业是指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 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 粮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经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账,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 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其他不合理占有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 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挤占挪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 资金、结算资金、可收 回的应收账款、进项税等占用的农业发展 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范围。 二、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根据其成因具体分为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 财产损失、费用挂账、地方财政未补挂账、经营亏损五种类型。按财务制度的有关 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财务挂账范围。 (-)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是指粮食企业挪用粮油收购贷款从事期货、 股票、房地产经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已计入和未计入盈亏的利息开支 和本金损失;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开支;违反有关规定支付的罚没款项,以及其他 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是指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已计人盈亏和待处理的财 产净损失,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丢失、 被盗等净损失。 (三)费用挂账,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在当期摊销而未摊销的费用 支出,以及当期已经发生应计入盈亏而未计人的费用支出。 (四)地方财政未补挂账,是指粮食企业因地方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 而未弥补的有关开支。 (五)经营亏损,是指粮食企业在经营粮油过程中国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 原因造成的亏损。 三、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其成因分为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四种类型。 (一)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粗加工、精深加工、自制包装 物、建筑、酿造、运输、饮食服务、种养殖业等业务,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一) 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烘干塔、输送机、 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三)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兴建楼堂馆所、购置通讯设备、小 汽车等非生产性设施,地方政府从粮食企业调用资金,外单位及个人借款,对外投资 及经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剔除财产损失、累计提取折旧和经营亏损后净占用的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账 损失但尚未作为坏账损失计人盈亏的应收账款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审核工作,按照财政 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的清理 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 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筹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 利息。 (一)中央直属粮食企业的新增财务挂账,从1998年7月1日起,由中央财 政统筹资金(包括适当集中挂账企业的经营利润)在5年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二)地方粮食企业的新增财务挂账。根据各地粮食产销数量、财力状况和挂账 数额,按以下四类情况处理挂账本金和利息。   1.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省、直辖市,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在 3年内消化挂账本金和利息。  2.人均可用财力达到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粮食总产和人均产量低于全国平 均水平、挂账数额一般的地区,其挂账本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 在5年内消化。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补贴。 3.人均可用财力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粮食总产和人均产量接近或高于全国平均 水平、挂账数额较大的地区,其挂账本金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在 8年内消化。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补贴。 4.财政承受能力较弱、粮食总产和人均产量高于全国平约水平、挂账数额很大 的地区,其挂账本金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在10年内消化。消化期内的利 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补贴。 地方粮食企业上述新增财务挂账中,属于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和人为原因造 财产损失所占用的贷款,中央财政不补贴利息,挂账本金连同利息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在上述消化期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1998年6月I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粮食企业 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 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胀的本金。国发1998]15号文件下 发后,地方粮食企业经营利润如何用于消化新增财务挂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 六、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按照国发[1998]15号文件的规定, 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二)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后 按新增财务挂账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占用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 处理,还期摊人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粮食企业其他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 理。地方人民政府挤占挪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在新增财 务挂账消化期限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的,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 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督促粮食企业尽快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七、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新增财务挂账。从1998 年7月 1日 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 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 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省、直辖市从1998年7月 1日起开始消化本金和利息;其他地区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消化本金。中央 和地方都要接消化计划将应归还的利息和本金及时拨付给农业发展银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继续抓紧完成19 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账消化任务。同时,对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粮 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消化措施,并将消化 计划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逐省、自治区、直辖市下 达具体消化方案。 九、经清理、核实后,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 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的 开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分开,实行专户管理 粮食企业单独记账。   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 用贷款消化情况要进行考核。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清理、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工作,直接关系到粮食 流通体制改革的进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 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扎扎产实地做好消化工作,以促进粮食流 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一、本办法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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