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二)
财商字[1992]549号颁布时间:1992-12-29
1992年12月29日 财商字[1992]549号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合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
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及企业
申请书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引进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市场同类无形资产价格经
评估计价。
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复制件、作价的
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商誉只
有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能评估计价。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效的合同、协
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有效使用年限按下列准则确
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照法定
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法规无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
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确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预计使用
期限确定。
使用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转让或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计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七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
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的净支出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
包括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
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利息等支出,
企业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开办费: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各
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
原则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净支出按装修、装璜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三十八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国外冻结
财产、待处理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有专门用途、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
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对外投资
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包括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在1年以上的资金和持有在1年内不准备变现
的各种有价证券。
短期投资包括企业购入的期限在1年以内能够随时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超
过1年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能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各种税利和国家专项资金专项
运用的前提下对外投资,但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国家指令经营或专项储备的
物资;申领的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者评估
确认的金额计价。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认购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
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差额,即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后与债券面值
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企业以自有外汇投资,应按划拨外汇日国家外汇调剂市场实际价格作价。自有外
汇投资作价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以购入外汇投资应扣除原待转外汇价差)。
第四十二条 企业以补偿贸易方式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和技术作价投资,所作价格
与引进价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以分享产品用于偿还引进设备的价款,按实际
发生额计入出口销售收入。
第四十三条 企业以联营方式对外投资,必须与联营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企业(
不包括私营企业)向境外投资,不得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开设帐户,
特殊情况需以私人名义进行的,必须经投资企业董事会批准,办理"股份声明书"、"
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转让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没有控制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控制权的,
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企业要按其所占比例调整
长期投资。企业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应相应减少长期投资。
第四十五条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在实现与紧密层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过程
中,如采取投资入股并实行控股的,要采用购买法合并紧密层企业的产权和损益,如
采取成建制划转财务关系进行合并的,要采用股权结合法合并紧密层企业的产权和损
益。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并入
企业的利润总额。
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的实收款项,与投出时的帐面净值之
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股票买卖等投资的收益
在纳税后并入投资收益。
企业对外投资分享产品的,应按购销关系照价付款;如以分享产品抵作投资分利
的,应按分享产品的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七条 企业的成本和费用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
出。包括商品进价成本和为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商品流通费。
第四十八条 企业的商品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
价成本。
(一)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包括国内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和购入环节缴纳的税
金。税金是指企业收购不含税农副产品时支付的税金。出口商品退税款抵扣当期出口
销售商品进价成本。
(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到达目的港口以前发生的各种支出。
包括:
1.进价。即进口商品按对外承付货款日国家外汇牌价结算的到岸价(C.I.F) 。
如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汇支付的运费、保
险费、佣金等,加入进价。
2.进口税金。即商品进口报关时应缴纳的税金,包括进口关税、进口产品税或增
值税。
3.购进外汇价差。即企业以购入外汇或有偿使用政府留成外汇用于进口,按规定
结转的待转外汇价差。
4.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还包括支付给受托单位的有关费用。
企业购进商品发生的购进折扣、退回和折让及购进商品发生的经确认的索赔收入
冲减商品进价成本。发生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五十条 经营费用是指企业在整个经营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由企业负
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差旅费、展览费、保管费、检验费、
中转费、劳务手续费、广告费、商品损耗、进出口商品累计佣金、经营人员的工资及
福利费等。
第五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商品经营活动而发生
的各项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管理人员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职工待业保险费、
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董事会会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涉
外费、租赁费、咨询费、诉讼费、商标注册费、技术转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折旧
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修理费、开办费摊销、房产税、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审计费、坏帐准备金等。其中:
(一)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业务招待费在
以下范围内据实开支: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 5‰;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 3‰;
全年营业收入在5000-1亿元(不含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2‰;全年
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1‰。
(二)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的经费。
(三)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四)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低值易耗品摊销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摊销办法,数额较大的可实行分期摊销
法。
(六)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一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发生不
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实行待摊方法的,发生的修理费用
在 2年内平均摊销;实行预提办法的,预提的修理费用列入当期管理费用,发生的修
理费用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当期管理费用,超过部分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一个企业只能采用一种办法。
(七)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董事会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履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十)劳动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
助费、职工退职金、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职工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
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十一)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
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十二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
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外汇调剂手续费、加息、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转换为股本之前只付利息;在转换成股本之后,只付
股利,不再计付利息。
第五十三条 下列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赔偿金
、违约金、罚款、滞纳金等;被没收的财产;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
出。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四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
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一般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后确认为
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属于企业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所取得的各种
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等。
代购代销业务收入是指代购代销商品的手续费收入。代购代销商品的有关直接费
用,根据合同或协议向委托方收取;定额结算的费用差额或者预收费用与实际支付费
用的差额中无法辨认部分,计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
第五十六条 商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认: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帐单和提
货单已交给购货方(无论商品是否发出)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取区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日期作
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
预收货款,销售商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以商品已经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作
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取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以代销商品已经售出,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
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口商品的销售。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
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
口商品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 (F.O.B)为准。如果出口合同确定价格不是离岸价,
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收到的佣金,
增加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进口商品的销售。进口商品直接销售的部分: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
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陆运、空运结算方法同海运)作
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
售收入的实现;转入库存以后销售的部分,比照本条第二至六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和折扣支出,相应冲减当期销
售收入。发生的出口佣金调整当期销售收入。
销售商品发生的已经确认的索赔款,如对供货方有索赔权的,冲减销售收入;如
对供货方无索赔权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八条 企业的利润总领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汇兑损益、营业外收
支净额以及国家补贴收入等。
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也并入利润总额。
第五十九条 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一)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扣除商品进价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
(二)其他业务利润是指企业其他业务的收入减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缴纳的
税金后的净额。
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商品流通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
入,包括企业发中的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废
旧物资出售收入、下脚料出售收入、储运业务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业务收入等。
其他业务支出为企业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第六十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的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后的净额。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企业对外投资到期
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高于实际投资数额或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投资损失是指企业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实际投资额或帐面净值
的差额等。
第六十一条 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开展外币业务,不同外币折算发生
的价差以及汇率变动发生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外币业务较少的企业,也可将
汇兑损益并入财务费用核算。
第六十二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变卖的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按规定
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援外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及变卖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因自然灾害等
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后)、企业非季节性的停工损失、技工学校
经费、援外费用支出、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等。
第六十三条 国家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经营某类商品取得的补贴,包括
国家财政拨补的专项储备商品、特准储备物资、临时储备商品的补贴以及其他补贴收
入。
第六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
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
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可用企业的公积金弥补。
第六十五条 企业纳税利润以第五十八条所列利润总额为基础,按财政部规定扣
减或增加有关的收支后,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按规定集中依法缴纳
所得税。
第六十六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三)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超
过资本金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
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七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
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 6%的比率用盈
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不同外币的折算以及用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
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九条 企业一般应以人民币为计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
也可以外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七十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按下列原则核算: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在购建期间列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
决算以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为购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全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并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按不短于 5年的期
限分期计入损益。
企业接受外汇投资时发生的,计入待转外汇价差。
对外投资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支付投资者利润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外币转帐业务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以及外币现钞存入外币存款
户,或从外币存款户支取外币现钞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终止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一条 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可采取逐笔结转方
式计算汇兑损益,即每结汇一次,计算一笔,到年底再将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原币余
额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进行调整;也可以采取集中结转方式计算汇兑损益,即平时结
汇按当时国家外汇牌价核销应收、应付外汇帐款,月末再将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原币
余额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进行调整,集中一笔计算汇兑损益。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种
办法,确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对现汇存款、现钞及外汇借款的折合办法,应与往来结算帐款的折合办法相一致。
第七十二条 企业自有外汇是指企业按规定取得或留成的归企业支配和使用的外
汇,包括购入、借入的外汇、接受投资的外汇、上级拨入等外汇。自有外汇应按国家
规定使用,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计价。自有外汇用于调剂所得人民币收
入与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的差额及按规定有偿上缴国家所得的人民币收入,
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自有外汇用于支付进口商品价款、归还外汇借款、出口商品经营管理费及贸易从
属费用,除本制度另有规定者外,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计价。
第七十三条 企业从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实际支付金额与国家外汇牌价之间
的差额以及接受外汇投资所作价格与国家外汇牌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待转外汇价差,
并根据购入外汇的不同用途,及时按下述方法处理:
购入外汇用于进口商品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进口商品进价成本。
购入外汇用于归还外汇借款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汇兑损益。
购入外汇用于对外投资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投资成本。
企业结转待转外汇价差,可以选用逐笔辨认法或加权平均法,选用某种方法后,
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四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经批
准宣布终止时,应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算。
第七十五条 企业自宣告终止之日起,应按国家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组成清算
机构,负责对企业财产清算的日常工作: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
单,收取企业的债权、偿还企业的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纳而未缴纳的出资,清
结纳税事宜,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将清算意见提请企业投资者通过后处置企业剩余财
产。
第七十六条 清算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
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
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第七十七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
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八条 企业清算完结以前,除支付清算费用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企
业财产。
第七十九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
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八十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
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第八十一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 6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
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损益入帐: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二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
纳所得税。
第八十三条 企业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清偿。
第八十四条 企业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国有企业的剩余财产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私营企业的剩余财产归个人投资者。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集体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外,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
股金时,应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
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五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
清算报告和收支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弥补亏损、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
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出口退税等情况。
(二)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者下期财
务状况发生的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财政
机关及企业主要投资者等提供财务报告。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查签字后,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企业在办理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当对各种存货、债权、债务等进行
实地盘点或清查,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点或清查发现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
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列入当年决算。
第九十条 企业总结、考核及评价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还能力
指标、流动资产周转状况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企业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资产负债率、应收帐款损失率、存货周转率、经营利润率等。
(一)反映偿债能力的比率
1.流动比率。指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 100%
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指企业的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其中速动资产是流动资产减
去存货和预付费用后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 100%
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指企业负债总额与企业全部资产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100%
资产总额
(二)反映流动资产周转状况的比率
1.应收帐款损失率。指企业的坏帐损失与应收帐款余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坏帐损失
应收帐款损失率=━━━━━━× 100%
应收帐款余额
2.存货周转率。指销货成本与存货平均余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销货成本
存货周转比率=━━━━━━× 100%
存货平均余额
销货成本是指本期销售商品的进价成本。
存货平均余额为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半数。
一年与存货周转比率的比值为存货周转天数。
(三)反映盈利能力的比率
1.营业利润率。指企业的营业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率=━━━━× 100%
营业收入
2.资本金利润率。指企业利润总额与资本金总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 100%
资本金总额
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还应考核下列指标:
净值报酬率。为利润总额与平均股东权益的比率。
市盈率。为每股盈余与股票价格的比率。
每股股利。为股利总额与流通股数的比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企业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财务制度。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商品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附表:
商品流通企业固定资产
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运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半自动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 10-15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 5-10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 8年
音响、录(摄)像机 10-15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营业柜台、货架 3-6年
2.加工设备 10-15年
3.油池、油罐 4-14年
4.制冷设备 10-15年
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6一10年
6.小火车 6-12年
7.烘干设备 6-10年
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
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 4- 8年
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 10-14年
10.地磅 7-12年
11.吊运机械设备 8-14年
12.消防安全设备 4- 8年
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 15-20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1.经营用房、仓库
钢结构 35-45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 30-35年
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25-30年
砖木结构 20-30年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 20-25年
2.简易房 8-10年
围墙 4- 8年
烘干塔 12-17年
地坪、晒场、晒台、货场 5一10年
3.其他建筑物 1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