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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

财外字[1999]439号颁布时间:1999-08-08

     1999年8月8日 财外字[1999]439号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 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对非贸易非经营 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应严格按照1994年 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 步加强对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的管理工作。年度购汇限额预算经财政部核 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申请追加。要特别加强对出国用汇的管 理工作,"出国用汇"限额不得突破下达的预算,不得挤占其他项目预算。 二、中国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指定外汇银行,具体负责办理各单位的非贸易非 经营性售汇,其他商业银行不得办理此项业务。中国银行应在财政部核定的预算限额 内,按照国家有关外事财务规定的标准向各单位售汇。 三、各单位要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外事财务部门在限额管理中要切实负起责任,制定的用汇计划要 体现"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努力节约外汇开支;要建立完善的拨汇、核汇制 度,做到事前稽核、事中控制、事后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核拨外汇限额,并及 时做好核汇、退汇等工作,不得只拨不核,以领代报。 (二)任何单位不得为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提供非经营性用汇,在同一个出 国团组中,出国人员既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又有企业单位人员的,其出国用汇应 分别按各自渠道购汇。 (三)严格控制"其他用汇"项目的用汇,其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预算执 行。 (四)严格外币现钞的管理。凡需要携带外汇现钞出境的出国团组,所带现钞 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持财政部门开据的"非贸易外汇支付 外币现钞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购汇。 (五)要建立严格的临时出国人员自购外汇台账登记制度,防止重复购汇和多 头购汇。临时出国人员在有临时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仅可一次自 费购买外汇200美元。 (六)建立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报表报送制度。各单位应在每年7月10日前向财 政部报送"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半年报)",年 度终了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上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 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其中"出国用汇"执行情况要单独编报。半年和年度报表 要附有关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说明。 (七)各单位在向中国银行申请购汇时,要认真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 汇申请书",其中:"用汇项目"应按财政部规定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 填写,一个项目填写一份"申请书";用途说明栏要填写清楚。凡不按规定填写"申请 书"的,中国银行可拒绝办理或提出更正要求。 四、中央驻外埠单位所需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部门 申请用汇,确需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用汇的,由上级部门报财政部审批,用汇渠道 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五、各单位要注意研究和分析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中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送财政部,以便共同研究解决。在当前尤其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套汇、逃汇现象的发生。 六、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实施外汇限额管理或管理松懈的用汇单位,财政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 通知中国银行暂停对其售汇,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 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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