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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5]29号颁布时间:1995-05-04

     1995年5月4日 国办发[199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1995年3月29日)   近几年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在一些单位较为突出,屡禁不止,不仅造成国家 和单位收入的流失,导致消费基金非正常增长,加剧通货膨胀,扰乱了经济秩序,而 且诱发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 以制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清 理"小金库"的专项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 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 要列入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对1993年以来"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1992 年底"小金库"资金的滚存余额,要进行重点清查。   二、清查工作建议安排在今年5至8月,采取单位自清自查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重 点清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及 社会团体,都要认真开展自清自查。在此基础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选择 一批单位进行重点清查,特别要重视对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执行"收支两条 线"情况的清查。   三、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 自清自查出的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 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凡重点清查出的资金,除调帐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 政外,还要按照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之 和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且不主动自清白查的,除按上述规 定处理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应补交的税款和处以的罚款,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专项上交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   四、清查"小金库"是维护经济秩序和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 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切 实抓紧抓好。要重视做好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同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律 从严惩处。通过清查,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会和预算管理, 完善财税监督机制,杜绝私设"小金库"现象。   五、清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清查的具体办法和规定,由 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 各有关单位自本意见经国务院批准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再私设"小金库",现有"小金 库"资金必须停止使用或支付,违者从严处罚;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清查"小金库" 的规定,按要求做好清查工作。   六、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行之有效 的防范措施,写出专题报告于8月底前送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由三部门 汇总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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