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二)
颁布时间:1996-01-03
(1996年1月3日 交通部发布)
第三章 港口作业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受作业委托人的委托,
负责将集装箱货物在港口完成装卸运输等作业,并收取费用的合同。
第十八条
作业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见附件二)。
第二节 作业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作业委托人委托港口集装箱作业应填制“港口集装箱作业委托单”。
第二十条
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委
托作业单记载相符。委托作业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装卸运输的要求,其标志
应当明显清楚。由于申报不实给港口经营人、承运人造成损失的,作业委托人应当负
责赔偿。
第三节 港口经营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在装货港(卸货港)接收(卸下)集
装箱货物时起至装上船(交付货物)时止,集装箱货物处于港口经营人掌管之下的期
间。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使装卸机械及工属具,集装箱场站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
集装箱装卸、运输和堆存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做到:
(一)稳起稳落、定位放箱,不得拖拉、甩关、碰撞;
(二)起吊集装箱要使用吊具,使用吊构起吊时,必须四角同时起吊,起吊后,
每条吊索与箱顶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度;
(三)随时关好箱门。
第二十四条
集装箱堆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面平整,坚硬,能承受重箱的压力;
(二)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三)有必要的消防措施,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通道;
(四)应备有装卸集装箱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五条
在港口装卸运输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箱体损坏、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短
缺,港口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如发现集装箱货物有碍装卸运输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四章 交接及责任划分
第二十七条
集装箱交接时,应填写“集装箱交接单”(附件四)。重箱交接时,双方需检查
箱体、封志状况并核对箱号无误后交接;空箱交接时,需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无误后
交接。
第二十八条
发现箱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填写“集装箱运输交接记录”(附件五):
(一)集装箱角配件损坏;
(二)箱体变形严重,影响正常运输的;
(三)箱壁破损,焊缝有裂纹,梁柱断裂,密封垫件破坏;
(四)箱门、门锁损坏,无法开关;
(五)集装箱箱号、标志模糊不清。
对上述情况求妥善处理前,不应装船发运。
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应按约定的交接方式交接集装箱货物;承运人与港口经
营人在船边交接;船(驳)--船(驳)直取作业时,双方在接运船舶的船边交接。
第三十条
集装箱货物在装船前发现集装箱封志破坏,由装货港港口经营人负责重新施封,
并填写“集装箱运输交接记录”,对箱内货物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集装箱货物在卸货港卸船时发现集装箱封志破坏,未填写交接记录的,由卸货港
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双方共同开箱检查,填写交接记录,如箱内货物损坏、短缺,由
承运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集装箱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损坏、溢短,如涉及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
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责任,交接双方应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有
关的规定,及时编制“货运记录”。
托运人、收货人、作业委托人要求货运事故赔偿时,应在收到“货运记录”的
次日起180天内提出索赔,超过时效再提出索赔不予受理。
集装箱货运事故的处理,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装、拆箱合同
第一节 装、拆箱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三条
装、拆箱合同是指装、拆箱人受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委托,负责将集装箱
货物装入箱内或从箱内搬出堆码并收取费用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装、拆箱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并由委
托方注明装、拆箱作业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委托装、拆箱作业的货物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标志、规格必
须与“集装箱货物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二节 装、拆箱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装箱人装箱前,应按规定认真检查箱体,不得使用不适合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因
对箱体检查不严,导致货物损失的由装箱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收货人或两种以上货物需要拼装一箱时,装箱人应填写“集装箱
货物装箱单”(附件三)。
第三十八条
装箱人在装箱时要做到:
(一)货物堆码必须整齐、牢固,防止货物移动及开门时倒塌;
(二)性质互抵、互感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箱内;
(三)要合理积载,大件不压小件,木箱不压纸箱,重货不压轻货,箭头朝上,
力求箱底板及四壁受力均衡;
(四)集装箱受载不得超过其额定的重量。
由于装箱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装箱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装、拆箱时不得损坏集装箱及其部件,如有损坏则由装、拆箱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装箱人装箱后负责施封,凡封志完整无误,箱体状况完好的重箱,拆封开箱后如
发现货物损坏或短缺,由装箱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整箱交付的集装箱货物需在卸货港拆箱的,必须有收货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
集装箱拆空后,由拆箱人负责清扫干净,并关好箱门。
第六章 水水集装箱联运
第四十三条
水水集装箱联运是指按联运合同,以水转水运输方式,由联运经营人将集装箱货
物从接收地运至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集装箱联运合同,是指由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联运的
合同。
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联运合同的人。
联运经营人对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自接收货物的地点时起运至指定交付货物
的地点交付收货人止。
第四十四条
联运经营人与水运各区段承运人应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但此项合
同不得影响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十五条
联运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如发现集装箱损坏危及货物安全不能继续运输的,区段
承运人应及时换箱或采取相应措施,并作好论录,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 特种集装箱运输
第四十六条
使用自备箱运输货物,应采用“门一门”运输方式,由托运人自行装箱、施封,
收货人提箱、拆箱。其他有关事项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
运输邮件集装箱,箱内只能装载按邮政部门规定邮寄的邮件,不得夹带其他货物。
第四十八条
行李集装箱运输:旅客托运的行李,由承运人委托港口经营人装箱施封,并填写
“行李集装箱装箱单”(附件六)。随客同行。
在卸货港港口经营人拆箱时,凡箱体完好,封志完整,应根据“行李集装箱装箱
单”核对,如有损坏或短缺,应做好“集装箱运输交接记录”,签字后由下一班航次
的承运人交装货港港口经营人负责处理。
第八章 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
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集装箱进出口情况填写“港口集装箱进出
口情况表”(附件七),寄送有关承运人。
第五十条
集装箱由承运人统一管理、调动和维修。承运人按“集装箱的检验、保养和维
修标准”(附件十)进行维修和管理,并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记录集装箱的技
术状况和修理情况。
港口经营人、装、拆箱人如发现坏箱要及时与承运人联系修理。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承运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承运人的集装箱挪作它用;需要使用时经承运人
同意可按租箱办法租用集装箱。
第九章 运输统计
第五十二条
集装箱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应互相配合,确保集装箱运输、箱务管理与动态信息
的采集、传递、反馈及时准确,凡因谎报、错报或漏报造成损失的,由过失方承担责
任和经济损失。
第五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完成的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填写“国内集装箱
吞吐量”(附件八),承运人(各航运企业)将上月完成的集装箱运输量填写“国内
集装箱运输量”(附件九),逐级报交通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宜,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
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交通部。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托运须知
1. 粗线内各栏由发货人填写,如有更改时,须在更改处盖章;
2. 按规定正确、清楚填写,并逐张盖上帐号章、公章、货名、件数、重量不得省略。
由于申报不实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 5吨含有装箱内部容积9.5m3,箱重850公斤,最大载重4150-42
00公斤;2吨集装箱内部容积6m3,箱重550公斤,最大载重1450公斤.
如超载引起事故,由装箱人负责;
4. 为确保货物安全,货物装箱前请先验箱;
5. 严禁将危险货物、腐蚀箱体的货物及国家禁运货物装入箱内。
附件(1-9)略
集装箱的检验、保养、维修标准
一、集装箱运抵维修港口堆场后,该港现场管理人员应协助维修人员按下列标准检验
集装箱:
1. 关闭箱门、目测检查箱内无漏光、渗水的可能;
2. 箱体部件技术状况良好,箱门开关自如;
3. 四柱、六面、八角技术状况良好;
4. 箱内清洁、干燥、无异味;
二、集装箱的保养分为两级:
1. 一级保养:每航次终了检查箱门,启闭转动状况,对门轴等活动部位注油,补
刷脱漆部位的油漆;
2. 二级保养:间隔为两个月,检查焊缝,密封垫,箱门启动部位异形矫正。
三、集装箱的修理分为两级:
1. 小修:每年一次,修理内容:
(1) 梁术杆件整件;
(2) 面板整形及修补;
(3) 焊缝补焊;
(4) 箱门修理(包括箱门所属部件的更换和修理)。
2. 大修:5年一次、修理内容:
(1) 箱体全面整形、除锈、油漆、各部件修复或换新;
(2) 箱底板、箱顶板换新;
(3) 箱门下横梁换新;
(4) 箱门端梁换新;
(5) 箱门胶条换新;
(6) 箱底横梁、叉槽底板等换新;
(7) 箱体侧端壁下部复补高200mm。
经过大修的集装箱,投产使用前按有关规定通过严格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