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二)
财工字[1992]578号颁布时间:1992-12-30
1992年12月30日 财工字[1992]578号
第四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
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
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
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
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
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
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
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
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
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
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
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的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
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
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
损失。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邮电通信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通信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
支出,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
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包括:
企业在邮电通信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燃料、油料、材料、业务材料和用品、
动力、备品、配件、轮胎、专用用具、工器具等。
企业直接从事邮电通信生产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奖金、津贴和补贴。
企业在邮电通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
品摊销,邮件运输费,业务费,职工福利费,事故损失补偿费等费用支出。
租赁费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企业邮电通信生产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信箱、磅秤、仪表、
工具、工作台、厨架等的购置费或摊销额。
邮件运输费是指企业支付的铁路运费(包括委托铁路运输邮件支付的自备火车邮
箱牵引费,固定火车容间或席座租费,集装箱费,托运及加挂车辆运费和邮车篷布洗
濯费)、航空运费、自办汽车运费、委办汽车运费、自办或委办水运运费、其他运费
(指自办畜力运输的牲畜购置费,饲料费,医疗费,装置费,马厩费,委办兽力运输
费,邮件押运员车船费,过河费,过桥费,过路费,装卸费,零星雇班费)以及国际
联邮运费结算支出。
业务费是指企业支付给代办邮电业务单位或个人的代办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生
产人员因公使用名章刻制费、生产用图书资料费、集邮商品进价和流通费、票券印刷
费、邮袋购置费、邮袋修理费及改制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差旅费、运
输费、保险费、展览费等。
事故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邮件损失补偿费等。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其他业务成本是指企业销售材料,代办工程,其他劳务作业,出售信封、电话号
码簿、电报签收簿等发生的支出。
第四十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邮电通信生产经营活
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
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
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
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
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
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缴纳的离退休统筹
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异地安
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 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行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
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是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
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
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场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
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
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
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产品试制、技术研究
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
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
入管理费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
的 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
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
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
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
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
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
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
福利支出。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
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
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
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
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
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四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
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五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邮电通信生产或者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函件汇兑收入、集邮收入、包
件收入、机要通信收入、报刊发行收入、邮政储蓄收入、市内电话收入、长途电话收
入、电报收入等。
函件汇兑收入是指企业收寄国内、国际及港澳各类函件取得的资费收入,开发各
类汇票的汇费收入,以及与函件汇兑业务有关的各种处理费、手续费、保管费和信箱
租金等其他收入。
集邮收入是指企业出售集邮邮票和集邮用品的销价收入,以及与集邮业务有关的
其他收入。
包件收入是指企业收寄国内、国际及港澳各类包裹取得的资费收入,以及与包件
业务有关的各种处理费、手续费、保管费等其他收入。
机要通信收入是指企业收寄各种机要邮件取得的资费收入,以及与机要通信有关
的其他收入。
报刊发行收入是指企业订阅及出售报纸、杂志取得的订销收入和发行收入,以及
与报刊发行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和出售其他出版物等其他收入。
邮政储蓄收入是指企业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利差收入,代办保险业务取得的
手续费收入,以及与邮政储蓄业务有关的其他收入。
市内电话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市内电话业务取得的月租费及通话费收入,专线收入,
装移机收入,公用电话收入,无线寻呼收入,移动电话收入,出租市内电话设备及代
维费收入,以及与市内电话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和开户费等其他收入。
长途电话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国内、国际及港澳各类长途电话业务取得的长话通话
费、加急费、传呼附加费等收入,会议电话收入,广播电视传送收入,出租长途电话
电路收入,出租长途电话设备及代维费收入,以及与长途电话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费
等其他收入。
电报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国内、国际及港澳各类电报、传真、数据等业务取得的收
入,出租电报电路收入,出租电报设备及代维费收入,以及与电报业务有关的各种手
续费、劳务费等其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销售材料,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转让无形资产,代办
工程,其他劳务作业,出售信封、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 企业一般于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
实现。
企业发生的退还营业款项冲减营业收入。
企业发现少收、漏收的营业款项补列营业收入。
第五十七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 = 营业利润 + 投资净收益 +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 = 主营业务利润 + 其他业务利润 - 管理费用 - 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 = 其他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成本 - 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减免税退回的税金,
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八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
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
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
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
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缴,毁损和出售的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
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条 企业发中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季度
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六十一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二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
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
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
者分配。
第六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
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 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
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四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应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
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五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六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
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七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
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1日
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六十九条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
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
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
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 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
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 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
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
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
汇兑损益,所购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
入资产的价值。
第七十一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
产帐户按照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 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
合同、协议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企业收到出资额时
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
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二条 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按照买入外汇调剂价单独记帐的,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折合为
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企业不实行外汇调剂单独记帐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
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
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
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与按
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应当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
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外汇时,调剂外汇价差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三条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
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四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
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
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
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六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
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
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七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 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
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八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
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九条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八十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
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
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部偿还优先股股
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一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
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
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
监管会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十三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
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
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企业按月、按季、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第八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
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
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
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
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七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
财务制度。
第八十八条 企业附属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应当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适用
本制度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一、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二、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附件一: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运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工业炉窖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 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邮电通信专用设备
邮政机械设备 8-10年
电信机械设备 5- 7年
电源设备 6- 8年
通信线路 10-1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10.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非生产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8-10年
11.建筑物 15-25年
附件二: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1.资产负债率: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反映债权人
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
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
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4.资本金利润率: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5.营业收入利税率:衡量企业营业收入的权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税总额
营业收入利税率=───────×100%
营业收入
6.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 ─────── ×100%
营业成本费用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