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5]54号颁布时间:1995-05-12
1995年5月12日 国资产发[199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纠正目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保证产权转让活动健康
有序地进行 ,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国有企业产 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 和国务院批准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
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职 责,现就如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通
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促进提高规模经济效
益, 有利于 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为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调整规
划, 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活动,保证国有资产通过产权转让实现优化配置和
保值增值。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为政
府把好关, 严禁各种以明晰产权为名,把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卖给集体或个人,搞"
负债持股"或以行政干预方式有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量来损害国家权益, 造成国有资
产流失的行为。 对于国有 产权转让过程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
报告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三、企业兼并和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
部、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 和国
家体改委、财 政部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体改经〈1989〉39号) 执行。转让股 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应根
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 定报批;成批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和
转让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地方管理的) 产权的,要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批。
四、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
令)的规定 ,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统一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必须委托经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批准取得资格的机构承担并依法进行,评估价值要经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确认, 并据此作为转让底价。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如
果浮动价低于评估价的90%,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凡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的, 一
律不予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五、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收益,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方法》 (94财
工字第295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收缴办法,加以实施。
六、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管理试行办法》与产权变动分析报告的要求,认真做好产权变动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
工作, 充分发挥产 权登记在监督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并根据本地
区产权变动的情况, 定期编 制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分析报告,反映企业中国有产权变
动总体状况, 分析评价产权变动对国 有资产产业结构、区域布局、经营效益及国有
经济发展趋势的影响。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办发明电[1994]12号文件,不得随意建立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中介机 构。 对现已成立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抓紧建立
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机 构的管理制度, 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发挥其在国有资产重组
和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并 逐步形成和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体系。
八、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通过企业产权转让进行国有资产重组方面
的经验、教 训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反映和报告有关情况。